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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被關11年後獲無罪 擬申請國家賠償逾
http://www.CRNTT.com   2018-07-24 14:21:11


 
  原一審判決稱,農牧公司在1997 裡先後向新鄉市第一拖拉機廠(簡稱“新鄉一拖”)訂購各種型號拖拉機142台,但收到貨後,仍有76萬餘元貨款未向拖拉機廠付款。

  原一審判決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趙守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們當年和河南、山東的很多廠商都有合作,年銷售額上千萬,為什麼要故意拖欠他70多萬?當時只是在價格上產生了一些糾紛。”趙守帥不斷向檢察機關逐級申訴,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讓該案迎來了轉機。

  2016年9月,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高院抗訴,認為該案“判決確有錯誤”。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新鄉中院重審。

  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

  原一審認定,農牧公司與新鄉一拖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而河南省檢察院複查時發現,農牧公司的貸款時間並非案發同期,而且案發時農牧公司還擁有多套固定資產,包括1019.64平米的辦公樓、面積3528平米的土地等,均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這是一起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而引發的錯案。”今年4月12日,該案重審開庭,趙守帥的兩名辯護人當庭表示,經濟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應“擴大”到刑事手段。

  這次開庭,是趙守帥時隔16年再次來到新鄉中院,他詳細地向法庭回憶了當年的生意往來,他說“懇請法官嚴格區別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我和農牧公司沒有犯罪”。

  2018年7月24日上午,河南新鄉中院經重審後下達判決——趙守帥無罪;農牧公司無罪。

  重審判決顯示,法院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人趙守帥在與拖拉機廠簽訂、履行合同中,主體資格真實,意思真實,沒有採取詐騙手段;在與拖拉機廠經濟往來中給付了大部分貨款,且同期向其它企業支付貨款達八百餘萬元,有實際的履約能力;無法認定其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誘騙拖拉機廠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也沒有在收到拖拉機廠所供貨物或者銷售後攜款逃匿的行為;農牧公司因資金緊張,雖存在不能按約付款的違約行為,但能向對方說明情況和作出保證;原有證明農牧公司和趙守帥無履約能力,認定公司資產已抵押的判決後已被撤銷,新證據證明農行永昌支行訴農牧公司的貸款,已基本結清;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其資產可以保證履約,故此,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趙守帥表示,接下來他將申請國家賠償,除人身自由賠償金358601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萬元外,其已經初步核算了原審被告單位農牧公司的損失,“還準備申請賠償單位停產、停業損失21.6億”。

  在押期間巨額財產被錯判給農行,至今難要回

  “我現在就想抓緊創業,把失去的時間追回來。”趙守帥說,“這個案子,把我最好時間都耽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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