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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米脂致9死案凶手被執行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8-09-12 16:28:07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系懷孕的婦女;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七)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複核程序的嚴格要求:

  提請核准程序: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總之一句話:只要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最終都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拍板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請後,應該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核准以後的,交付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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