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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浙江“醉駕”新規看依法科學施刑
http://www.CRNTT.com   2019-11-01 11:23:05


  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據人民網報道,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9〕151號,以下簡稱《紀要》),對新形勢下如何依法有效治理“醉駕”進行了創新探索,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該紀要核心要點如下:(一)規定了血液酒精濃度為100mg/100ml以下的,公安機關可自行處理。(二)明確規定了8種不得緩刑的醉駕情節。(三)醉酒駕駛汽車,無所列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所列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四)規定了緩刑、不起訴或者免刑、不移送審查起訴的具體適用條件。浙江政法機關的這些新思路、新舉措,突出對犯罪行為進行具體區分,對於嚴重的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對於輕微犯罪行為從寬處理,體現了罪刑相當、罰當其罪、科學施刑的刑罰要求,彰顯了法治精神,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示範意義。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就是說法律的懲罰要符合社會現實形勢的需要,輕重合宜;一味重責、重典,是為“惡法”。“醉駕入刑”已長達7年有餘,雖然獲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由於存在著定罪和量刑“一刀切”的情況,近年來使得“醉駕”案件數量躍居我國刑事犯罪案件第一。是否一旦有了醉駕的行為就需要被刑事立案起訴,以及量刑的幅度如何裁定,都值得引人深思。

  一、“醉駕入刑”的來源

  “醉駕入刑”第一案為“孫偉銘醉駕案”,被告孫偉銘於2008年12月14日中午飲酒,並於下午五點左右先後與4輛機動車撞擊,造成了嚴重傷亡後果。孫偉銘案的判決結果在法學界引發醉駕入刑的大討論。此案及同類案件同時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響應民意,同時遏制“醉駕”引起交通事故的情況繼續惡化, 2011年“醉駕”被納入了刑法處罰的範圍,只要達到了“醉駕”標準,一律按照刑事犯罪立案。誠然,“醉駕入刑”後,“醉駕”的情況稍有緩和。但是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醉駕入刑”後,由“酒駕”“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數量雖然呈現出了下降趨勢,但總量仍然不小。僅僅在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與此同時,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見,“醉駕入刑”雖然起到了一定遏制酒後駕駛的情況,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也不是遏制酒的唯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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