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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租房屋不登記信息將被計入信用記錄
http://www.CRNTT.com   2019-11-26 15:40:42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違反租賃住房治安等安全管理行為已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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