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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謝亞龍獲減刑一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1-13 11:39:49


謝亞龍
  中評社北京1月13日電/人民網1月12日電,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國家體育委員會群眾體育司原司長、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原副主席謝亞龍,2012年6月7日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監獄對罪犯謝亞龍減刑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裁定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謝亞龍因犯受賄罪於2012年6月7日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丹刑一初字第000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012年7月3日起,罪犯謝亞龍開始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為確保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二中院於2014年12月26日受理案件後,依法於12月30日至1月3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網上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並邀請政協委員全程現場監督案件庭審。

  執行機關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在服刑期間,罪犯謝亞龍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間獲表揚6次;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繳納了所判處沒收的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綜上,罪犯謝亞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庭審中,執行機關出庭代表宣讀減刑建議書,檢察員發表檢察意見,管教警官、同監犯人先後出庭為其作證,謝亞龍進行了最後陳述。謝亞龍在原審期間,對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予以否認。減刑案件開庭時,謝亞龍對法院的判決表示服從,認罪悔罪。休庭後,合議庭進行了認真評議。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謝亞龍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對罪犯謝亞龍減去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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