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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2-28 18:19:44


 
  9.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10.台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11.台灣征信機構可與大陸征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征信服務。
  
  12.台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二、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13.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附後,具體執業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14.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
  
  15.台灣同胞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

  16.鼓勵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符合條件的兩岸文化項目可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17.支持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提名涵蓋台灣地區。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

  18.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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