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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天堂”開曼修法了 海外避稅要沒戲
http://www.CRNTT.com   2019-04-16 10:06:58


開曼群島
  中評社北京4月16日電/昔日的“避稅天堂”、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開曼群島的稅收環境遭史上最強監管,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2018年12月,開曼出台《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下文稱經濟實質法),並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法案規定和稅務資訊局在2月22日發布的相關指引,在當地註冊成立並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必須具備充足的經濟實質,否則將對其進行罰款、注銷,或者交換給其他稅務管轄區。

  所有受該法案影響的公司須在2019年7月1日前通過經濟實質測試。BVI(英屬維爾京群島)地區也於2018年底發布《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作)法》,但具體的細則指引尚未出台。

  “年初的時候,大家對開曼、BVI的經濟實質法生效都不太關心,最近隨著媒體解讀增多,這個事情開始發酵,引起了一波恐慌。現在能做的還是觀望,預計5月初會有BVI經濟實質法的明確細則和操作指引。開曼申報的具體程式至今也未出台,大概率會推遲7月1日的截止日期。”一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財新記者介紹。

  受該法案影響的公司包括在開曼群島成立的豁免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以及成立於國外但在開曼群島註冊的外國有限公司。但是,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和外國有限公司不受影響。

  “這個法案主要是清理殼公司,解決跨境避稅問題。紅籌公司如不能滿足法案的實質要求,就要準備拆除VIE結構了,傳統的海外架構面臨全新的稅務規劃。”另一家律所的高級律師說道。

  經濟實質檢測大致包括相關實體需遵守公司法下所有適用的申報規定,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活動。此外,相關實體在當地需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處所。銀行、保險、海運、基金管理、融資租賃、控股公司、知識產權控股、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都是該法案規定的需具備經濟實質的業務活動。

  控股公司在該法案下分為單純股份控股和其他類型控股,前者是市場人士最為關注的,例如紅籌架構的開曼上市主體,只需配備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即可滿足要求,但指引並未將“足夠”的標準量化到具體數字。而消極持股主體所需的人力資源和處所要求比較低,可以依賴其註冊代理人來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後續除了增加費用開支,或不會有太大的實質影響。

  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另一種做法就是申報為他國的稅收居民,稅務識別號、稅收居民身份證、完稅證明等可被認定是其他國稅收居民。“申報的具體操作細則也未出台,如果在開曼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也可能將相關業務移至香港公司,16.5%的稅較內地還是低的。”上述律師表示,在家族信托方面,經濟實質法的影響並沒有那麼大,一些家族信托在最開始就已經給子女辦妥了島國護照,很早就把這塊考慮的很周全。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有時也譯為凱門群島或蓋曼群島)是英國在美洲西加勒比群島的一塊海外屬地,由大開曼、小開曼和開曼布拉克3個島嶼組成。開曼群島是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被稱作“避稅天堂”。

  “經濟實質法會大幅提高公司運營的透明度,合規工作門檻也將大大提高,勢必會導致相關主體運營、存續成本的提升。這也符合全球不斷加強跨境稅務合作、反洗錢監管的大趨勢。”一位律所合夥人表示。

  (來源:浙台微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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