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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76條惠台意見 同等待遇應享盡享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10:38:35


 
  17.加大台資項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優先納入本省重大產業項目庫,對其中特別重大的製造業台資項目,省給予全額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龍頭類台資項目,省給予60%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於示範類台資項目,省給予40%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的台資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台資企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8.國家和省批准的各類涉台園區和基地,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於台灣同胞投資項目。(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台辦負責)

  19.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通過多種方式參與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台資企業與省屬國有企業加強數字經濟等領域業務合作。(省國資委負責)

  20.符合條件的台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支持台灣同胞獨資和浙台合作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21.台資企業可申報國家級、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支持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加中國義烏國際森林產品博覽會,在展館設置、展位數量、展位費補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省林業廳負責)

  22.台資企業可在境內和境外發行債券,允許其在境外發債資金回流。支持台資企業開展本外幣全口徑跨境融資,在一定倍數淨資產額度內獲得本外幣融資。(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商務廳、省金融辦負責)

  23.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省金融辦、省證監局負責)

  24.支持台資企業在浙設立金融機構。鼓勵台資銀行與在浙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省銀監局負責)

  25.支持省內金融機構為台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支持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26.推動省內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優化台灣同胞金融服務,為台灣同胞提供開戶和小額支付服務。(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27.鼓勵台灣征信機構依照相關規定與本省征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征信服務。(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28.支持台灣同胞投資參與本省公建民營、社會化運營等領域的養老服務產業。鼓勵台灣同胞及其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申報“浙江慈善獎”。(省民政廳負責)

  29.支持和加強浙台經貿合作區等涉台園區建設,積極申報設立國家級兩岸產業合作區,推動兩岸產業深度合作。(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台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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