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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雙總河長”共護清流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10:42:15


  中評社北京4月19日電/為進一步細化河(湖)長設置,規範河(湖)長體系,近日,《浙江省河(湖)長設置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印發,要求全省逐級建立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的“雙總河長”工作機制,推進浙江河(湖)長制法制化、標準化、信息化。

  2013年底,浙江率先實施河長制,目前已形成省、市、縣、鄉、村全覆蓋的五級河長體系,全省5.7萬餘名河長聯手共護一方清水。在此基礎上,浙江根據中央關於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意見,明確按照黨、政同責的原則,由本地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別擔任省、市、縣、鄉級“雙總河長”,由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負責同志擔任鄉鎮級及以上河(湖)長,由村級負責同志擔任村級河(湖)長。

  其中錢塘江、甌江、苕溪、京杭運河浙江段、曹娥江、飛雲江等6條河道幹流的最高層級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千島湖(新安江水庫)和仙霞湖(湖南鎮水庫)最高層級湖長,由錢塘江省級河長擔任。太湖(浙江省境內)最高層級湖長,由苕溪省級河長擔任。

  除了這6條河和3個湖泊(水庫)之外,設區市負責同志原則上要擔任本地其他省級河道、市級河道和河道治理問題特別突出、功能特別重要、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縣級河道的最高層級河長,以及本地跨省其他湖泊(水庫)、跨縣級行政區域重點湖泊(水庫)和設區市域內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大型水庫、市直管湖泊(水庫)的最高層級湖長。

  《規則》還進一步明確,在最高層級河(湖)長確定後,根據河道所流經行政區域和湖泊(水庫)所在行政區域,分級、分段、分區設立各級河長、湖長,農村小河道也可以村為單位設立片區河長,形成河(湖)長的網格化、全覆蓋。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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