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據杭州市或濱江區人民政府規定,屬於投資創業或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而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規定,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由公安機關發給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滿三年,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由此可見,試點地的居住證申領,跟以前是有明顯差別的。
根據試點要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浙江省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辦理簽注時,應當提供相應的在居住地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或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證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內可補辦簽注手續,證件使用功能恢複。
實行積分管理
跟子女入學等都有關
居住證改革試點地濱江區將實行積分制度。也就是說,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進行積分管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對應享受更好公共服務待遇。積分制度由《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按需申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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