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日電/新華網報道,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等部門修訂後的《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規範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增強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與修改前相比,新的《細則》對公務員的入圍“門檻”提高了不少,更為詳盡、細致,涉及報考資格、基本素質、違規違紀、政治品德等四大方面。
根據《細則》規定,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包括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3年的;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等。
此外,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後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