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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9-01-10 09:57:18


  中評社北京1月10日電/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印發《關於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為幹部澄清正名的實施辦法(試行)》,從制度層面建立預防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常態化工作機制,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提供制度依據,及時為經調查核實證實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進一步淨化政治生態。

  《辦法》分五大板塊22條內容。要求建立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公安、檢察、審判、審計、信訪等部門、機關信息溝通聯繫機制,經常溝通重要信息,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及時發現和處理誣告陷害信訪舉報。

  《辦法》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範圍。向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出)機構惡意檢舉控告,意圖影響個人、干擾組織,使黨的組織、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受到黨紀國法追究或者名譽受到不良影響的七種行為被認定為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誣告手段惡劣、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策劃指使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等九種情形被認定為從重或加重處理情節。同時,為充分保障公民檢舉控告的權利,《辦法》規定,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認定誣告,必須經過盟市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同時明確,舉報人確因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錯告誤告、檢舉失實的,不作為誣告陷害處理。

  《辦法》規定,經調查核實,認定幹部受到誣告陷害、錯告誤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訪舉報“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辦理、誰澄清”的原則實施澄清工作。必要時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報請上級紀檢檢察機關直接實施澄清。同時採取向被誣告陷害、錯誤誤告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等四種方式為幹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

  對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信訪舉報,幹部群眾反應強烈,造成重大影響、對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查處工作落實不力,或者對相關案件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

  “少數人員動機不純,向紀檢監察機關惡意舉報,旨在威脅、敲詐、報復幹部,打擊對手、發洩私憤、混淆是非、挑撥離間,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浪費紀檢監察機關精力和監督執紀、審查調查資源。”自治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特別是打擊報復問題,又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該《辦法》的出台,宣示著內蒙古紀委監委在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同時,釋放“讓誣告者付出代價”的信號,積極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和良好幹事創業氛圍。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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