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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範做好涉案財物處理中機動車登記工作
http://www.CRNTT.com   2020-07-10 08:46:00


  中評社北京7月1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察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監委、公安部印發通知對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機動車登記工作作出規範。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又一舉措。

  通知明確,縣級以上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違法取得且已經辦理登記或者具備法定登記條件的機動車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處理決定後,在執行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決定過程中需要辦理機動車註冊、轉移等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監察機關對機動車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以及機動車所有人。

  通知要求,監察機關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時,應當出具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或者複印件,由兩名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件辦理。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被授權協助處理涉案財物的單位,由其兩名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件、委托函、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或者複印件辦理。

  通知明確,對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依法拍賣,或者被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決定所有權轉移的,可以由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憑證辦理機動車登記。

  如有相關機動車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其他有權機關查封、扣押的情況,通知明確,監察機關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與上述實施查封、扣押的有權機關協商。需要解除查封、扣押的,應當由實施查封、扣押的有權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針對協作配合過程中的問題,通知要求,各級監察機關應當與同級公安機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

  據介紹,通知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會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共同起草,以監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並在制定過程中徵求了各方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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