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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依法規範使用留置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8-04-24 14:40:43


  中評社北京4月24日電/留置,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行使的法定權限。如何確保正確規範採取留置措施?如何依法依規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利?如何在留置解除後實現與檢察機關的無縫銜接?

  天津市在實踐中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就是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依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使用留置措施,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

  首關必嚴 規範使用留置措施

  截至目前,天津市、區兩級監委已使用留置措施33次。為確保留置措施行使規範、邊界清晰,天津市監委從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層面嚴把留置審批“第一道關口”。

  實體層面,明確適用留置措施的法定情形和構成要件,嚴格限定在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的範圍內。證據層面,初核收集的證據材料需能證實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涉案人員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且符合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程序層面,市監委採取留置措施須經集體研究,報市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監委備案;區監委採取留置措施須經集體研究,並報市監委批准。

  此前,寶坻區監委立案調查一起駐區內市管處級單位出納涉嫌貪污案件,被調查人被採取留置措施,這是天津市監委以及16個區監委掛牌成立後使用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首戰必勝,天津市監委把“規範”作為標準,全程督導寶坻區監委程序與實體並重,為規範使用留置措施積累了實戰經驗。

  著眼於規範使用調查措施,天津市制定《監察機關調查措施使用規範》,嚴格12項調查措施審批權限和使用程序,重點明確留置措施使用範圍、條件、情形和界限。

  得益於規範的制度,寶坻區監委綜合運用談話、詢問、查詢、調取等調查措施,迅速鎖定關鍵證據,對涉嫌貪污的犯罪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同時,審理提前介入,對證據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嚴格審核,確保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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