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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錯"生意經"的檢察官
http://www.CRNTT.com   2021-10-12 10:49:36


  中評社北京10月12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 “被告人岩溫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2020年12月28日,雲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岩溫罕提出上訴後,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18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岩溫罕,曾任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員額檢察官,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十二屆政協委員,十屆人大代表。2020年4月,景洪市監察委員會對岩溫罕涉嫌嚴重違法問題進行監察調查。

  岩溫罕出生在西雙版納州一個普通的傣族家庭。1988年,18歲的岩溫罕考入景洪市人民檢察院工作,雖不是專業出身,但他卻憑著一股鑽勁韌勁,打下了扎實的業務功底;憑著對當地語言、環境十分熟悉的優勢,積累了豐富的基層辦案經驗,成了當地小有名氣的“辦案專家”。因其突出的業績,35歲的岩溫罕在檢察員崗位上,直接被提任副檢察長職務,是當地少見的沒有部門負責人崗位經歷的副檢察長。

  工作初期,岩溫罕曾和家人一起經商做生意,開過卡拉OK、游戲機室、錄像廳、台球室,幹過磁帶出租、液化氣運輸,賣過鮮啤,什麼能賺錢,他都要嘗試一下,生意做得風生水起。在擔任副檢察長後,精於盤算“生意經”的岩溫罕對經商有所收斂,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的念想在心中蠢蠢欲動,一旦嗅到了商機便又開始廣辟財源、“公私兼顧”,把檢察官的身份當成謀取私利的籌碼,利用案件信息、工作秘密大搞權力尋租、利益交換。<nextpage>

  公私不分,亦官亦商

  “我送錢後,如果遇到公安有什麼行動,岩溫罕還會打電話通知我暫時停業,等檢查過了再正常營業。”2011年至2018年期間,岩溫罕接受學某某的請托,幫忙向景洪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副所長說情,使學某某開設的游戲室不被公安機關查處,先後收受其賄送的18萬餘元。

  從收受好處費開始,岩溫罕一步步走向貪腐,墜入深淵。2011年,其接受申某某的請托,為申某某在接受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調查時,違規向相關工作人員打探案情。之後,利用自己的職業和身份多次為申某某家庭民事糾紛、民事案件執行過程提供幫助。2015年,岩溫罕向申某某提出想要入股其經營的企業,申某某基於得到過岩溫罕的幫助,便同意給予10%的幹股。2016年至2018年,岩溫罕非法獲取幹股分紅100餘萬元。

  2018年6月,組織對岩溫罕進行函詢,要求其說明參與企業經營、與商人違規交往情況等問題時,岩溫罕處心積慮,妄圖逃避監督,未如實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組織隱瞞在企業占幹股及收取分紅的情況,不如實向組織交代相關違紀違法問題。更為惡劣的是,當岩溫罕感到組織可能會對其展開調查時,利用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和反偵察能力,與相關人員統一口徑、分批次轉賬,欲蓋彌彰,對抗組織調查。<nextpage>

  手握執法利劍,卻知法犯法、執法破法

  2016年,岩溫罕為岩某甲打探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案情,收受岩某甲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違規將祝某、蔡某等人開設賭場一案案情告知吳某某,收受其賄送的蘋果牌筆記本電腦1台;2018年,岩溫罕指使景洪市公安局一民警查詢公民身份及在逃人員信息,并將查詢到的結果洩露給劉某某黑惡勢力團夥骨幹……

  2014年5月,其以“立案走司法程序錢賠的少”為由,向景洪市公安局辦案民警要求對岩某乙被唐某故意傷害一案不立案,導致唐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岩某乙是我侄兒,人被打傷了反正要賠償錢,其他兩個傷者你怎麼賠我不管,反正我侄兒的賠償不能低。”岩溫罕以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身份在市公安局對涉案人員要求道。

  “有人給我傳話,岩副檢察長說,他侄兒的案子沒有搞好的話,他要收拾我。”該案辦案民警在詢問中稱,“因為他是景洪市檢察院的副檢察長,又分管公訴、批捕,和公安的業務往來很密切,我怕以後我辦理的案子在檢察院被刁難,作為一名普通的民警也不敢得罪他。”<nextpage>

  徇私枉法,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2019年,劉某某犯罪團夥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唐某也因參加劉某某黑社會性質團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上述犯罪事實均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早在2005年4月,劉某某等人就被景洪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衆鬥毆、包庇等罪名移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岩溫罕作為分管公訴副檢察長卻玩忽職守,簽批時遺漏肖某某被劉某某故意傷害案,導致劉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到2008年3月,劉某某又因涉嫌被妨害作證案、敲詐勒索案、肖某某等人被故意傷害案移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岩溫罕接受李某甲和高某的請托,收受賄送財物。將對劉某某涉及的案件作不訴處理的意見傳達給時任景洪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李某乙,李某乙與案件承辦人商量後,以“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作相對不訴處理,最終景洪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建議公安機關撤案的處置意見,導致劉某某再一次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回看岩溫罕貪腐歷程,淪落到今天的地步,與其不重小節不累細行有很大的關聯。“對於開會學習僅僅也是應付了之,不領會精神,不入腦入心,有時以工作忙為借口逃避學習,認為自己是一名非黨幹部,只要不違法就行……”岩溫罕在懺悔書中寫道。岩溫罕經常在黨員同事們參加組織活動時說,自己不是黨員不需要學習,不需要組織生活,少了件繁瑣的事。

  岩溫罕一案再次表明: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為官從政須以人民為本,廣大黨員幹部應時刻銘記“廉潔自律是共產黨人為官從政的底綫”,時刻警醒自己始終保持為民之心、敬畏之心,清清白白為官、幹幹淨淨做事、老老實實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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