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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通報6起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2-01-28 16:51:13


  中評社北京1月28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為保持糾治不正之風的高壓態勢,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守住重要節點,推動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雲南省紀委監委日前對6起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

  1.紅河州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州長羅榮旭利用職務影響長期占用借用他人車輛問題。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羅榮旭擔任雲南地質工程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兼任昭通市省耕山水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期間,違規占用借用管理服務對象劉某的一輛越野車;2016年和2017年間,羅榮旭又多次無償借用該車輛。羅榮旭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6月,羅榮旭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邦勝公款報銷個人修車費用問題。2019年4月,吳邦勝將自己私家車在保山市某修理廠維修後,默許下屬將產生的19609元車輛維修費平攤到其他公務用車維修費用中報銷。吳邦勝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5月,吳邦勝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3.昆明市嵩明縣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春華私車公養問題。李春華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任嵩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先後46次使用本單位公務加油卡為其私家車加油,共計16400元。2021年9月,李春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私車公養費用已追繳。

  4.大理州祥雲縣公安局普淜派出所指導員楊高旺公車私用問題。2020年至2021年期間,楊高旺利用職務便利,先後8次私自駕駛普淜派出所警車或安排所內輔警羅某某駕駛警車接送其家屬往返於普淜派出所至祥雲縣城住所。楊高旺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21年11月,楊高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公車私用費用已追繳。

  5.昆明市公安局政治部保留副縣級幹部楊光榮公車私用問題。楊光榮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任昆明市公安局警務航空支隊政委期間,先後125次安排昆明市公安局警務航空支隊文職輔警董某某、綜合處負責人鄧某某、民警黃某某和陳某某等人駕駛執法執勤用車接送其上下班,產生通行費、加油費等共計3107元。2021年9月,楊光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公車私用費用已追繳。

  6.曲靖市師宗縣司法局葵山司法所所長陶正雲公車私用問題。2017年12月13日,陶正雲私自駕駛本單位公務用車從師宗縣城前往高良鄉雨廈村委會辦理個人事務,產生費用408元。陶正雲還存在其他違法問題。2021年9月,陶正雲受到政務記大過處分;公車私用費用已追繳。

  (雲南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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