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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 蘊含基本權利保障價值
http://www.CRNTT.com   2022-07-18 12:46:59


  中評社北京7月18日電/據檢察日報報道,著作權法屬於典型的私法,它以著作權的取得和保護為杠杆,以個體理性為動力之源,撬動文化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與此同時,通過具化憲法上基本權利的方式,著作權法也傳遞著憲法的信仰與理念。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權法的重要制度設計,蘊含著豐富的憲法價值。

  合理使用制度規定於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在規範體系中屬於“權利的限制”。在特定情形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支付報酬而直接使用其作品,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則要義。從形式上看,與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相比,合理使用制度是私法框架下社會公衆正當使用他人受保護作品的自由,是對著作權這一私權的限制。當轉換視角,從著作權法與憲法的邏輯關系視角進行審視時,合理使用制度則是實現公民受教育權和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的重要保障,個體私權的限制服從於公民整體基本權利的維護。

  合理使用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著作權是把雙刃劍,在確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提高了接觸作品的門檻,以一定方式利用作品的原件或複制件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且支付對價。因此,著作權和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之間必然存在著衝突。合理使用制度則拆除了接觸作品的經濟門檻,是著作權與公民受教育權之間的利益平衡點。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一)項、第(六)項、第(十一)項和第(十二)項分別規定了基於“個人學習、研究”、“學校課堂教學”、幫助“閱讀障礙者”等目的的合理使用類型。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接受教育的方式、環境、主體等有何不同,公民的受教育權都得到了一體平等的保障。

  合理使用制度是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實現的重要依托。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遍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既是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應有內容,也是言論、出版自由實現的重要保障。知情權的賦予提升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效率,信息對稱背景下的言論、出版自由行使的法律效果普遍優於信息不對稱情形。在著作權法框架下,立法通過設置合理使用制度確保知情權的實現。對於那些尚在保護期內的作品的大範圍傳播,立法作出多項例外規定以掃清傳播障礙。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二)項中列舉了“說明問題”目的類合理使用,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分別列舉了“為報道新聞再現或引用”“時事性文章二次傳播”和“公衆集會講話二次傳播”目的類合理使用情形。從具體規定來看,這是針對公民知情權的實現,將特定情形下對作品的使用歸類為合理使用,通過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小”限制,推進公衆知情權的“大”保障,進而在信息對稱背景下實現公民言論與出版自由。

  合理使用制度是公民進行各項文化活動自由的重要保障。我國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著作權法第1條同樣將“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確定為立法目的。著作權法第24條中有多項合理使用類型都服務於上述立法目的的實現:第1款第(一)項中的“個人欣賞”與第(九)項“免費表演”目的類合理使用,是公民進行文化娛樂活動的重要方式;第1款第(二)項中“為介紹、評論引用他人作品”和第(十)項“公共場所藝術作品非接觸式利用”目的類合理使用,是公民進行後續文學藝術創作的必要手段,是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內容;第1款第(六)項中的“科學研究”目的類合理使用,是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活動的助推器,是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主要內容和驅動力;第1款第(八)項“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陳列或保存版本”目的類合理使用,則是文化傳承與文明發展的重要支撑,是中國故事、中國聲音、中國話語的歷史依據與現實樣本。

  我國公民所進行的各項文化活動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有中生優”,是利用已有文明成果推陳出新,受教育,得新知,在他人作品基礎上完成後續創作。已有文明成果,既包括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也包括尚在保護期內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利用尚在保護期內的作品進行各項文化活動的重要保障,是公民基本權利在著作權法領域中具體實現的必要前提和主要手段。因此,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應當對合理使用制度保持適度從寬把握的基本態度。

  (作者孫山,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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