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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類犯罪認定及證據收集
http://www.CRNTT.com   2021-05-19 09:46:36


  中評社北京5月19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對於玩忽職守類犯罪案件,少數審查調查人員初次接觸時不知如何下手。本文從玩忽職守類犯罪的司法認定出發,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就此類犯罪的認定及證據收集等問題進行梳理,以供參考。

  一、犯罪主體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具體可以分為五類:一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在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五是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本罪主體身份證據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證明相關組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比如,有關人員為上述第一類、第四類的,需收集相關公司和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主管部門對人民團體成立的批准文件。二是證明相關人員從事公務。比如,第一類人員需收集任職文件、幹部履歷表,其他需收集任命書或委派書、聘用協議、相關機關就其身份的說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類人員都需要收集戶籍資料等證明其自然身份的證據,特定主體還需要收集資格證等證明其特定身份的證據。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本罪主觀方面為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裡的過失僅針對造成的危害結果即“重大損失”而言,並不排斥其對涉嫌犯罪行為違反工作紀律和制度規章存在故意。而且,如果行為人因認識能力有限無法預見或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踐中,審查調查對象往往不會主動供述自己實施行為時真實的心理狀態,或用過失掩蓋故意,或用不能預見、不可抗拒掩蓋過錯,審查調查人員要在全面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仔細甄別:一是審查調查對象的供述和辯解、相關人員的證言等,分析其實施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心態;二是審查調查對象的個人簡歷、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認識能力;三是審查調查對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工作業績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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