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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試用期公務員進行政務處分
http://www.CRNTT.com   2021-08-25 17:49:26


  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典型案例】

  2021年6月,某國家機關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過程中發現,新錄用公務員王某(中共黨員)自2020年8月起一直違規在某企業任監事,該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之規定,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但對於是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處分,以及是否延長其試用期,產生不同意見。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還未進行公務員登記,還不是公務員,不能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處分;亦不宜以其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為由,延長其試用期。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王某相應處分,但可以參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之規定,延長其試用期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結束。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僅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情況下,延長其試用期於法無據;該國家機關可以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王某相應處分,按照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相匹配的原則,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據此,延長其試用期至記大過處分期滿比較妥當。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試用期的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是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監察對象,可以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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