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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留置措施可請公安機關依法協助
http://www.CRNTT.com   2018-12-02 12:56:42


採取留置措施可請公安機關依法協助(網絡圖片)
  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經批准決定對市農業局局長A某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根據工作方案,擬在A某辦公地點對其宣布採取留置措施。根據工作需要,市紀委監委依法提請該市公安局協助配合對A某採取留置措施。

  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聯合制定了對A某採取留置的實施方案,明確了留置宣布、執行、交接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和工作程序。2名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和多名公安民警抵達A某辦公地點,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出示證件欲進入辦公樓時,遭到保安阻攔。根據方案,在場的公安民警出面協助,保障前來採取留置措施的一行人員進入辦公樓。

  2名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向A某出示證件,宣布留置決定,由其本人簽字。隨後,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公安民警共同乘坐車輛將A某送至留置場所,確保沿途安全。到達留置場所後,依照規定完成了A某入住留置場所的各項手續。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這一條款規定了公安機關對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協助配合。監察委員會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職責權限由憲法和監察法賦予,監察權具有權威性、法定性和強制性。監察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但在實踐中,特別是在監察法實施初期,社會公眾對監察機關的法律地位認識還不到位,可能會出現不配合的情況;有的調查對象由於存在抵觸心理,也可能會拒不配合調查,甚至出現暴力抗法的極端情況。本案例中,A某辦公地點的保安對於監察機關依法採取措施的合法性、正當性、嚴肅性認識還不到位,出手阻撓。而公安民警的執法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且多年來其執行法律的權威性、強制性已經廣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認可,因而由其出面協助留置A某就相對比較順利。

  留置是帶有強制性的調查措施,執行留置措施必須確保安全可控。因此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可以體現在控制被留置人員、帶至留置場所、留置期間的看護等環節。本案例中,公安民警協助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在現場當面向A某宣布留置決定,將A某帶至留置場所,陪同辦理入住手續等,既確保了調查人員人身安全和順利執法,又確保了A某人身安全,以及調查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

  實踐中,將被調查人和相關人員留置在特定場所後,可能還需要公安機關派人進行看護,以保證被留置人員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間訊問等相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需要依法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協助進行留置看護的,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必須到位,確保能相互補台,及時發現工作中的短板和管理中的漏洞,及時改進具體措施,加強對看護人員的培訓,確保留置看護工作順利進行。留置看護工作的政治性、保密性強,看護人員要時刻樹牢安全意識、底線意識、責任意識、保密意識,確保留置對象的絕對安全。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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