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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烏戰爭的國際法衝突與地緣政治啓示
http://www.CRNTT.com   2022-05-17 00:12:41


 
  第五,全體系制裁有威懾性,也有其限度,濫用可能適得其反。美國應對俄羅斯的軍事行動,原則上排除了直接出兵參戰,因為那樣就相當於宣布“第三次世界大戰”正式爆發,美國在戰略上并未做好準備。但不參戰不等於不行動:一方面是全體系的軍事援助和輿論譴責,信息戰、網絡戰早就鋪天蓋地,甚至蔓延到中國社交媒體之中;另一方面則是祭出了霸權大殺器SWIFT系統。美國聯合其西方盟友將俄羅斯踢出了SWIFT系統,并進行了貿易體系的嚴厲制裁。這是非熱戰條件下美國的“制裁核彈”,其震撼效果非普通國家可以承受。金融是貿易的血液,切斷金融管道,貿易就被迫中斷,而俄羅斯在基礎能源、農產品、高科技、航空航天等方面與全球產業鏈聯繫密切。這種超限制裁必然是兩敗俱傷的,而且必然警醒其他大國發展基於金融安全的、規避美元霸權的國際結算體系。人民幣國際化及其自主結算系統就是這種戰略刺激背景下的產物。事實上,在全體系制裁的“道德熱情與快感”短暫過去之後,西方包括美國自身已經開始感受到制裁的“回火效應”,如美國政府不得不宣布對美國公司采購俄羅斯能源的行為不加以禁止,歐盟也在能源交易上留了缺口。

  第六,直接談判、多方斡旋及相互安全保障的制度化是烏克蘭戰爭走向終局的必由之路。這場戰爭不能打成持久戰,否則俄羅斯難以長期支撑戰爭成本,烏克蘭人民將流離失所,而美國與歐盟也會遭受持續戰爭消耗帶來的複雜和嚴重的損害,更關鍵的是二戰後建立的聯合國框架與多邊主義治理秩序將面臨崩潰。和平是至上的,但實現和平需要從本質上解決各方的安全關切和利益平衡問題,否則即便一時和平也是浮冰一樣不可靠。烏克蘭與俄羅斯需要面對面直接談判,國際社會需要多方建設性斡旋,相互安全保障尤其是北約東擴的自我節制需要法律化和制度化,這樣才有助於終結烏克蘭戰爭。洩憤式“制裁”或“軍援”祇會讓戰爭持久化,讓烏克蘭焦土化,讓烏克蘭人民“難民化”。當然,俄羅斯的特別軍事行動若涉及國際法上可確證的罪行及責任,以及烏克蘭政府涉及在烏東地區的“種族滅絕”罪行,也需要通過有關的國際司法程序和協議機制加以確認和追究,不給衝突解決留下尾巴和隱患。

  二、主權與安全的邏輯衝突:全球安全治理的困境分析

  烏克蘭戰爭中,主權與安全的話語與法理衝突是值得理論上深入分析的課題。吊詭的是,一向壓制主權話語而以人權、民主等普適價值干預他國內政的美國及其西方盟友,這一次卻對烏克蘭主權竭力捍衛。主權是國際法的根基性原則,但安全關切及其制度化也從來都是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的核心議題,沒有持久的安全保障,就沒有主權的穩定性和規範性。我們在分析烏克蘭戰爭時,要盡力避免話語和範式的單調化陷阱。

  俄國以“特別軍事行動”進入烏克蘭境內作戰,試圖保護烏東“獨立”的兩個親俄共和國并尋求推動烏克蘭的“中立化”。從俄羅斯觀點來看,烏克蘭戰爭的本質是北約東擴帶來的國家安全危機,俄羅斯與北約之間就確立清晰的安全保障法律框架的多輪磋商與外交努力宣告失敗,俄羅斯要通過展示軍事實力的方式獲得與北約的談判地位并尋求有利的安全保障機制。從北約觀點來看,烏克蘭尋求加入北約屬於主權國家事務,俄國不應干預,而俄國進入烏克蘭領土作戰屬於侵略行為,是以武力改變主權國家地位,在國際法上無法接受。俄羅斯強調自身安全關切被忽視甚至踐踏,美國強調北約東擴的自由和烏克蘭主權的完整。兩種立場截然對立,國際法鬥爭空前激烈。

  主權與安全不是簡單等同的法權概念。主權是經典的民族國家時代的產物,也是歐洲“三十年戰爭”後威斯特伐利亞體系(1648)確立的國際法核心原則。主權可以作為國家防禦的盾牌反制外來侵略或壓迫,并要求國際社會的平等對待。但國際法的真相從來都不是簡單的主權平等的歷史和叙事,而是列強協調、勢力範圍、同盟體系與大空間霸權矛盾運動而動態平衡的複雜體系與生動場景。從歐洲拿破侖戰爭之後的維也納“神聖同盟”,到一戰後的“凡爾賽-華盛頓體系”以及二戰後的“雅爾塔體系”,這一關於全球安全治理的歷史演變儘管顯示出主權與民主的一定程度的規範進步性,但同樣內含勢力範圍與列強權力的動態平衡性。

  在列強鬥爭與平衡中,敏感地緣地帶的國家之結盟行為(如烏克蘭加入北約)就不是單純的主權決策問題,也不是法律程序上的北約發展新成員問題,而是主要列強之間的勢力平衡與安全相互保障問題。烏克蘭的主權自由客觀上受到俄羅斯與北約之間脆弱安全保障關係的限制和約束,這就要求烏克蘭的決策者深刻理解自身的處境與敏感性,在考量國家重大地緣政治選擇時充分評估地緣安全鬥爭上的風險性。從烏克蘭當局的有關加入北約的決策以及在國內推行的壓制“親俄派”的政治、軍事、語言文化等法律政策措施來看,顯示了政治上不够成熟與謹慎的特徵。當然,相關決策的冒進,與烏克蘭“親西方派”占據的民主多數的影響力和利益聯繫有關,與西方勢力對烏克蘭的政治、文化與社會精英的長期強勢滲透和捆綁有關,也與烏克蘭本身的反俄思潮及民粹化、民主多數暴政等因素有關。民主的烏克蘭在文化與政治上并不成熟,其民主化過程沒有催生出國際政治夾縫中的生存智慧以及對地緣政治風險性的判斷和管理能力。

  戰前,俄羅斯曾經以類似“最後通牒”的方式要求北約給出關於俄羅斯安全關切的法律保障文件,其理由是:一方面,1990年代北約曾有明確承諾不東擴,保障俄羅斯安全,但一直沒有形成書面法律文件;另一方面,烏克蘭對於俄羅斯的民族情感、地緣安全、歐亞經濟聯盟計劃以及與北約之間的戰略平衡具有特殊且極度敏感的地位,北約接納烏克蘭并在俄羅斯邊境部署大規模威脅性武器系統,是俄羅斯無法接受的。但美國及北約在回復文件中并未實質性處理俄羅斯的安全關切。最後時刻的安全保障的大國間溝通協商失敗了。北約試圖以模糊、拖延、欺騙及切香腸的方式一步步逼迫俄羅斯接受地緣政治的“新現實”,極度擠壓和抽空俄羅斯的戰略安全空間及其資源要素。這顯示出蘇聯解體後,北約東擴所代表的“自由帝國”(其核心是美國)之擴張毫無節制和信用,而俄羅斯“親西方”甚至希望融入西方的“去冷戰化”努力也最終宣告失敗,“休克療法”的全部藥效已消失殆盡。西方不需要一個強大的俄羅斯,而祇需要“支離破碎”的俄羅斯,這必然不斷刺激和強化俄羅斯的民族主義。

  俄羅斯雖然在政治意識形態上告別甚至保持批判共產主義,但其民族主義并不因為“休克療法”而被消解,反而在安全危機與復興挫折下更加強烈。普京近期有關烏克蘭戰爭的幾次長篇講話,其核心的政治思想基礎顯然不是共產主義(他嚴厲批判了列寧主義),也不是葉利欽的自由主義,而是俄羅斯的民族主義,且這種民族主義還有著東正教保守主義和俄羅斯帝國主義的思想底色加持。這次烏克蘭戰爭,其政治思想本質是俄羅斯民族主義對擴張性的北約“大西洋自由主義”的抵抗。這種抵抗既有著泛歐洲政治範疇內的“列強勢力均衡”的歷史傳統與遺痕,也有著後冷戰背景下尋求復興的文明大國對美式帝國霸權的批判和鬥爭。僅僅以烏克蘭的主權叙事加以單調的事件性分析,顯然無法揭示這場突如其來又似有必然的地緣戰爭的厚重歷史底蘊和思想鬥爭的複雜性。

  美國在這場烏克蘭危機中可能是最大受益者:北溪2號項目凍結,歐洲優質資本回流,歐盟及其他西方盟友被以“俄羅斯威脅”的名義加以更緊密的同盟體系整合,在聯合國的法理鬥爭中將俄羅斯置於被動地位,同時啓動了針對俄羅斯的最嚴厲的制裁計劃,包括將俄羅斯踢出SWIFT系統。通過製造并爆破烏克蘭危機,美國經濟體系迎來“回血效應”,美國的民主世界領導權和霸權得到鞏固。但烏克蘭危機解決了嗎?美國提供了建設性、制度化的解決方案了嗎?美國希望烏克蘭問題的本質關切得到真正的磋商和處理嗎?也許,危機利益的持續獲取才是美國真正的“帝國理由”所在。

  美國毫無懸念地在聯合國框架內尋求“制裁”決議,但北約的超限度軍事援助以及“外籍援助軍團”早已實質性啓動,戰爭的風險性及規模在擴大。但聯合國框架下的安全治理制度在此次烏克蘭問題上再次暴露局限性:其一,安理會程序中,俄羅斯是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對實質性制裁決議有“一票否決權”,俄羅斯果斷行使了這一否決權,安理會無法行動,北約聯軍無法冠名“聯合國軍”;其二,美國調整策略,推動安理會通過程序性決議召開緊急聯大會議,尋求聯大決議并獲得成功,該決議儘管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可以賦予美國主導的北約采取集體安全措施以道義合法性。1945年確立的聯合國體制及其安全治理秩序,有著一個原則性的約定,即全球安全事務的治理權需以大國一致為基礎,所謂大國即五大常任理事國。國際法的本質是調控戰爭與和平事務,限制戰爭,促進和平,因此聯合國最重大的使命和權力也就在安全治理權。為什麼要“大國一致”呢?因為西方的戰爭史給聯合國的立法者們以深刻教訓,即如果大國之間不能協調一致,任何協議與制度安排都無法阻止嚴重的軍事衝突和戰爭,而大國協調一致,任何相關衝突和戰爭均可得到有力的制止和解決。從歷史經驗上看,大國是戰爭之源,也是和平之源。這是安理會“大國否決權”背後的歷史理由。而一旦大國之間分裂,安理會的治理能力就見頂了。有人提議取消俄羅斯的常任理事國地位和否決權,這是不懂國際法歷史和聯合國制度原則的輕率意見。無論俄羅斯在哪裡,被怎麼對待,它都是客觀的列強隊伍的一員,排除俄羅斯的聯合國體系祇會快速萎縮為擴大版的“新北約體系”,更加無法進行有效的全球安全治理。“大國一致”是一種有局限但富含歷史智慧的制度安排,國際社會遠未達到類似國家的法權成熟狀態,大國分裂本質上超出了聯合國安全治理的規範邊界。大國分裂表明了聯合國體制仍然是一種關於全球和平的有限制度,無法應對和處理極端化的大國衝突。但這一體制對於中小型國家的地區性衝突及其戰爭仍具有正面的制度效力。至於改革聯合國制度將其更緊密“國家化”的倡議,有些天真和理想化,與國際社會客觀的“一體化”進程無法匹配。

  我們需要正視烏克蘭戰爭折射的全球安全治理困境以及聯合國體制的局限性,并從源頭上以及衝突本身的是非曲直來理解和推進烏克蘭問題的和平解決。美國尋求的“聯大決議”不應當被視為對北約更深度軍事介入和推高衝突強度的合法性授權,不能被美國濫用來擴大“新冷戰”甚至代理性的地區熱戰。必須同時關注“主權”和“安全”的關聯性,才能找準病竈,不失焦,不情緒化,不為衝突火上澆油。北約東擴是源頭性因素,烏克蘭輕率決策與民粹化是誘發性因素,俄羅斯特別軍事行動是爆發性因素,而聯合國的任何決議及相關反應應當是立足“主權”與“安全”的雙重關切的平衡性而啓動。最終的實質性談判及制度化解決方案仍然取決於“大國一致”,祇不過這種“一致協議”并不來自於聯合國制度框架,而是來自於先於聯合國存在的歐式列強協調的傳統框架,後者作為歐洲國際法的規範性內涵與互動機制從未消逝。烏克蘭戰爭仍在持續,美式制裁正在展開,北約武裝和援助烏克蘭的行動正在升級,俄羅斯的特別軍事行動也在相應加碼,網絡信息戰和認知控制戰昏天暗地,但普通民衆的“難民化”也在加速,戰爭持久化將使各方受害。烏克蘭問題上,歐洲與美國的利益并不一致,尤其在能源和難民問題上,如果歐盟缺乏自身利益和政治的自覺,戰爭的沉重負擔和後遺症對歐洲發展將造成嚴重損害并進一步加重歐洲對美國的安全與能源的依賴性,從而在美國同盟體系內部鞏固美國霸權。當然,或許這正是美國所願,卻不是歐盟領導人的本願。

  三、和平與和平之基礎:烏克蘭戰爭的前景展望

  烏克蘭戰爭凸顯了全球安全治理困境,超出了聯合國安全制度框架的極限,但并不意味著危機毫無出路。烏克蘭危機的癥結在於北約東擴帶來的地緣安全危機,“安全”與“主權”并置為解決危機必須回應的核心議題。僅僅依據“主權”邏輯尋求制裁決議、制裁行動、軍事援助行動及其擴大化,可能是南轅北轍之舉,結果是一方獲益,多方受害。理性的思考和出路是聚焦“安全”關切提出針對性的制度化解決方案,之後“主權”問題可以便利協商并解決。這些分析是假定俄羅斯對烏克蘭領土與主權并無侵吞意圖,祇是出於安全關切而訴諸特別行動。如果俄羅斯的行動意圖最終被證明超出了合理安全關切的範疇,則難以得到國際社會最終的理解和認可,也就難以在國際法上合理化與正當化。

  烏克蘭危機還進一步暴露了“北約”這一冷戰機器的擴張性和衝突源頭性質,國際法框架如何制衡北約霸權,如何形成一種遏止美國藉助北約進行全球性擴張的真正的“和平國際法”,也是21世紀尋求穩定和平秩序的關鍵所在。需知,無論是南斯拉夫、伊拉克還是阿富汗、利比亞等近30年來的地區性戰爭和衝突,都有北約和美國的直接軍事入侵,且相關行動并無安理會的合法授權,同樣是超出并挑戰了安理會的治理能力。全球安全治理是人類永久和平的核心制度基礎,但烏克蘭危機再次暴露了現有聯合國體制的制度短板。

  21世紀的“和平國際法”還有待規範性檢討和發展,需要對主權、多層次安全及大國協調的治理傳統加以尊重、引導和制度化。烏克蘭戰爭到底是傳統歐式列強衝突的當代化和持久化,還是“和平國際法”規範性發展的重大契機,以及中國如何在其中發揮建設性、中介性和制度發展性的作用,我們仍需審慎觀察、判斷和應對。

  總之,烏克蘭戰爭需要多維度全面平衡地理解,不能簡單地立場站隊和洩憤式應對。俄羅斯不能乘機侵吞主權國家領土,美國也不能不檢討北約東擴的安全危害性以及濫用制裁和洩憤式軍援的嚴重後果,烏克蘭當局和人民需要從最有利於實現和平及保存國家完整性的角度理性而負責任地集體行動。和平是至上的,但和平的制度內涵與保障機制至關重要,而安全是和平的內核,各方安全關切不可分割、結構性及制度化的解決,才是持久和平的規範性保障和實在基礎。

  注:本文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一國兩制、涉外法治與中國法律體系的擴展”【北航課題編號:YWF-21-BJ-W-205】的階段性成果。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4月號,總第2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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