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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面對厭惡,郭冠英將計就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1 09:32:52  


石之瑜:郭冠英乃以毒攻毒,但求證實台灣並無自由之指控,甚至玉石俱焚,同歸於盡在所不惜。
  中評社台北4月1日電(作者 石之瑜)郭冠英返台辦理離職遭遇衝突,致此案後續言論仍在升高,將落幕而難落幕。在野之某黨某系或自竊笑得逞,唯誰中誰計,尚難定論。蓋恐郭某疑有將計就計之心理,刻意升高社會集體與“國家”機關之厭惡而對己身採高壓行動。他乃以毒攻毒,但求證實台灣並無自由之指控,甚至玉石俱焚,同歸於盡在所不惜。而反郭之煽動者與高論者果然似已中計,彼言論中確實如所預期充滿尖銳種族主義,顯已得逞而忘形者。

  郭案至今引發之辯論有二:為何有此歧視性言論,此其一;應如何對待此一言論,此其二。前者人云亦云,或謂出自外省人之種族優越感,或為反抗台獨語言暴力之自衛,即便郭某本人亦可能因時因地而產生不同之自況,可見關乎動機之辯論本就帶有人云亦云性質,故辯論難有結果則無甚奇特。而後者則關乎“國家”是否應主動介入處置郭某,涉及言論自由幅度,焦點頗為明確。 

  認為“國家”應介入規範言論者,多以郭某身為公務員,其言論至為不當,若不加以處置,即造成“國家”與偏見結合,或“國家”鼓勵歧視言論,““立法院””並有立法規範之考量。簡言之,即主張面對歧視言論,不能僅以反駁為滿足,而必須經由公權力就其人身加以懲處。

  主張凡言論自由“國家”均應保障郭某網路匿名權利者幾稀,仍引發大量反對,咸認為保障郭某言論自由即形同縱容歧視。包括某報社論所指,若以言論自由角度審度郭案,將淪為縱容族群歧視,便是偽善。之後各報復有投書相呼應,指言論內容若引起別人不快便應負責,切不可匿名抗辯。

  不過,主張懲處者中,仍有反對“國家”立法規範歧視性之不當言論者,顯然深恐“國家”一旦介入,妨礙言論自由猶烈,似希冀懲處侷限於郭某一人,即應適可而止。此輩信任“國家”懲處郭某,而不信任“國家”者,實偽善之最。 

  不快感之萌生至為武斷,且權高者最易不快,若權高者任意不快,言者如何負責為妥?反之,不快若到達所謂侮辱毀謗之地步,自可緣法律處理,至於是否達到之判定早有法律程序可依,則豪無匿名卸責之虞。未依法判定之前即因有權者不快率爾發動“國家”行政懲處,如郭案,是為典型政治決定,非法律決定,乃對言論自由遂行政治侵害矣! 

  國人既不計較政治侵害若此,又不能以眾方言詞批判郭某為滿足,當無言論自由文化可言,又何必非以言論自由“國家”自詡?查儒家固有文化早有其規範之道,如馬英九以德報怨保護莊國榮,或面對歧視言論唾面自乾,置自由“國家”忌憚之誹謗傷害而不計,儒術也!今各方鼓吹以政治力量限制令自己不快之言論,既不儒家,也不自由,故所反映者唯對郭某之厭惡而已。面對厭惡為依據之統治,以郭某曾反蔣無悔而驚世駭俗,是否只能降服?

  不慎陷入圍剿後藉由引發更大圍剿以求同歸於盡之勇,斷為今日夸夸其談之反歧視論者所不解與不屑。有朝一日,俟厭惡不止侷於網路匿名互嗆,竟充為拖入廟堂行人身懲處之正當性基礎,則今之反歧視者必淪為明之歧視者,而忠誠查核無算。則鬼島之謂,寧非讖語?(作者 石之瑜,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相關專題: 中評社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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