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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台灣法治症結非貪也!奴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02 23:50:39  


  中評社香港8月2日電/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石之瑜今天在《聯合早報》發表文章說,曾經貴為陳水扁“總統”副秘書長的陳哲男,因為涉嫌關說受賄而遭重刑起訴,但在上訴後改判輕刑,理由是,沒有證據顯示他關說受賄是用了“總統府”秘書長的身份。審案法官彼此之間意見各有不同,不過案件急轉直下,引發輿論軒然大波。

  台灣法治和大陸有相同困境

  文章說,台灣推動法治數十年,動輒以法治社會自居,對大陸指指點點,自視甚高,不料如今接二連三出現法官與檢察官的弊案。適巧大陸開展法制教育與法制建設,展現以法治國的願望,21世紀之後,更從強調法制進一步探索邁向法治之途徑。則有數十年經驗的台灣的法治究竟有何沉屙,屢挫屢敗,實可做為大陸推動法治的殷鑒。

  大陸的法制建設原本在擺脫文革期間要砸爛公檢法的陰影,隨著改革開放,反腐肅貪已經成為主要任務,不過遇到高幹捲入的案件時,若要採取行動難免仍需仰賴黨的領導。所謂黨的領導當然就不屬於法治範疇,這在台灣看似不相關,然而卻有同樣的困境,亦即在人心中,法只是工具,不能為治理之依據。

  如果說,大陸法治文化的建立必須將黨束縛於法之下,台灣法治文化的墮落與不彰所面臨的挑戰,不但是如何將政治領導與商界巨賈束於法下,更是法界整體面對法律時的奴性必須改造。大陸的問題是政治問題,可以透過制度的設計與價值的培養來改善;台灣的問題是文化問題與人格問題,是大陸今後勢必也要面對的更嚴峻的挑戰。

  法治文化不振其來有自

  在法言法,陳哲男的受賄案從判九年重刑改為七個月的微罪,不必是對錯問題,可以只是解釋問題。這樣的經驗不限於刑事,在民事訴訟中更比比皆是,且民事的標的物更大,後果更嚴重。但若放在長遠的法治文化與立即的高等法院法官連遭起訴的時事中來觀察,則不得不看到,在台灣的法律文化中,法條本身幾乎已經淪為笑話,幾乎從任何法條可以得出任何結論,陳水扁就性好此道,他所任命的大法官更都是個中能手。這豈止是風氣問題,更是靈魂問題。

  不論如何對外吹噓,台灣法治文化不彰早已是沉屙,固然硬體建設是世界一流,論及價值觀卻空洞無誤。但這既不能只看陳水扁、馬英九或蔡英文,認為領導人玩法逞私、徒法自縛、政治掛帥之類的賤法示範是主要肇因,也不能盡是究責於不肖法院。他們雖然都是聲名狼藉,貪貫滿盈之輩,然而台灣法治文化不振,其來有自,涉及法律養成教育失敗,信仰欠缺與政治介入等等歷史、文化與環境諸多因素。

  法學教育的缺陷

  台灣法學教育養成重在熟記法條,善用邏輯。習法人自幼以巧辯推論為能,揣摩出題老師意向為性,以至於出道以後,如何滿足自己當事人所期望的結果,竊據成為法律專業的本質。上焉者一旦貴為法曹,墮落尤其快,閱歷不足的早期,首須面對邏輯難以為繼的複雜社會,進而體會到冤假錯案是人生的必然,原來正義本無內涵,勝負是兵家常事。俟某日榮升之後,更直接捲入政商復合體,甚或黨國運作。則循利潤之所在而為判決的誘惑,常人豈能抗拒?

  在如此上有政治干預,下有巨賈買通的高等法院文化下,賤法之程度,自非輕描淡寫怪罪所謂少數幾顆老鼠屎,或告誡不可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鄉願演出,便可息事寧人。仰賴在媒體上間歇性出現的少數清流,或一兩位披上包青天外衣而不食人間煙火的脫軌角色,除了反而更好地掩護了一船人之外,根本無濟於事。

  試圖買通或干預者,自覺理所當然,本當如此,銜命照辦的則無可無不可。可見,法界整體思想信仰之不足,是法治文化不振的重要因素。揆諸歐美法治文化之養成,先著眼於基本人文素養,複深耕於法律哲學的演進,其基礎則是基督教求真精神的砥礪。放在從殖民地擺脫而成長的台灣法律文化,機巧靈敏取代了求真精神,對社會關係的經營壓倒了對自然法則的服膺。面對逞法者、買法者絡繹不絕,已經人在江湖的法官如何會有罪惡感?

  法律是思想,也是信仰,在個人是法之靈魂,在社會是法之文化。這點認識不建立,就難以從國家考試文化中自拔,則猜對出題人,買對參考書,答題時用對甲說或乙說,充其量是訓練一批替統治階級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奴而已。有朝一日輪到自己出考題,額手稱慶足矣。至於陳哲男判幾年的奇技淫巧之末,到底會讓上帝怎麼想,不識上帝者如何能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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