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從“軍事互信”到“止戈立信”:中華文化的思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7 14:40:50  


張亞中:以“義”為基礎“立信”才能建立真正的兩岸“互信”。
 
  2008年底胡錦濤提出“胡六點”主張,指出為有利於穩定台海局勢,減輕軍事安全顧慮,兩岸可以就軍事問題進行接觸、交流,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

  不過,在北京做出正面回應後,馬英九的態度在2009年的中期有了改變。從此以後,兩岸軍事互信機制與兩岸和平協議不再是馬英九關切的優先課題。2013年4月台北公佈的國防白皮書,已經絕口不再提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的推動。大多數觀察家認為,馬英九態度自2009年中期起改變的原因是受到美國的影響。“先經後政”自此成為馬政府的兩岸關係主要論述,“只經不政”是大陸政策的指導原則。

  從這一段過程可以看出,兩岸的軍事互信機制從來沒有認真地被對待過,都只是說說而已。在最核心的兩岸政治定位沒有能夠解決以前,雙方的談話,有的是希望強化兩國論,有的是希望表達善意,有的堅持條件,有的是說說而已,結果都注定是徒勞無功。問題在哪裡?我的看法,整個西方的軍事安全機制思維並不適合於兩岸的特殊情形。即使現在有了一些低階性的軍事互信機制,它也無法升級,也更有可能隨時中斷。

  兩岸要的不是“軍事安全”而是“止戈和平”

  兩岸本是一家人,本來就不應該以武力來解決問題。北京自1979年起以“和平統一”取代“武力解放”,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基本上宣示只要台灣不走分離主義的道路,北京就不會動武。台北方面從1958年第二次台海危機以後,就已經放棄以武力解決兩岸問題的念頭,蔣經國時期更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主張。李登輝時期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已經不否認中共在中國大陸的治權。因此,兩岸其實均已無意願以武力解決兩岸的政治問題。

  兩岸都沒有意願用武力來解決問題,那麼為何還要以武力作為解決問題的後盾。台北經常引用兵法上“無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警語,或美國總統甘迺迪的名言:“不恐懼談判,但不在恐懼中談判”,因而主張強化國防,但是多少的國防力量才夠,卻沒有人能夠說得清楚。

  兩岸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創造和平,而不是維持安全而已。我曾以一個公式來描繪如何維持兩岸的安全:

  “甲方的威脅能力(物質力量的強度x進犯的意願)=乙方的防禦能力(物質力量的強度x防禦的意願)”。

  如果這個公式的兩邊能夠平衡,那麼雙方就不會有衝突的意願。但是對於台灣來說,物質能力比不上大陸,防禦意願又弱。因此,台灣方面只有依靠不斷地向美國購買武器或尋求美國的支持,以能維持這個公式的平衡。

  無論是依賴軍購或仰賴美國,終究不是可靠的長久之計。希望透過軍事互信機制或CBMs來減少對方的意願,也是不可能讓這個公式永久平衡。因此在處理兩岸關係時,應該放棄這個如何“維護安全”的公式,而應該用如何“創造和平”的思維。(請參考:張亞中,〈維護安全或創造和平:台北的抉擇〉,《中國評論》,總第185期,2013年5月)。

  如何創造和平?答案就是讓北京對台用武的意願變成零。如此北京的武力再強,也不會讓兩岸陷入戰爭的可能,這就是我們倡議以“止戈”取代“軍事”的用意。

  西方“互信”機制的脆弱與盲點

  西方人說“互信”,中國人講“立信”。西方是一個以個人主義為主體的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主要是憑藉著法律關係而形成約束,因而西方是個重法律的社會。西方人將這種獨立個人的關係放大到國與國的關係,形成主權與主權的國際關係,在國際間維持互信的工具就是條約、協議、協定等等國際法文件。

  在西方以法律為結構約束的社會裡,法律因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彼此間利益的交換必須透過法律來規範才可靠,出了問題因而唯法律是問。西方的律師因而變得很重要,“事情真偽不如法律是否有證據”,更是法官關心的焦點。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範,即使再有道理也是徒然。

  在這樣的法律思維下,“互信”有幾層內涵:第一、它是建立在相互約定的法律基礎上,而不必然需具有道德或倫理性;第二、由於是建立法律上,就產生一個問題,法律由誰來規範與解釋。美國只要懷疑伊拉克可能存有核子武器,就可以無視聯合國的集體安全機制而出兵伊拉克。國際間強權或當事者基於本身利益需要而隨時可以曲解、撕毀協定或承諾。

  西方批評中國過於重視關係而忽略法律,其中以德國社會學巨擘韋伯(MaxWeber)為代表。韋伯認為中國法律與司法審判的運作,是對人不對事,像所羅門王審判一樣,用倫理道德的智慧與公正感來審判,而不是根據概括的形式法條來判斷,沒有專業法官,沒有專業律師,只有訟師訟棍,在法律上沒辦法為現代意義的理性資本主義提供保證。這種中國傳統法律與司法審判的運作,充滿了不可預計的色彩,實質的考量壓過了形式的權衡,不理性的特徵壓過了理性的特性,所以是一種實質的不理性的法律與司法審判。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