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已至此,解決的方法是,馬上修法,為僭建重新定義。新定義不外乎兩點:底線是安全,新增建築物一定要結構安全,免生意外和傷亡。這方面,可要求專業建築師認可,而一旦出現意外,建築師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許多時新增建築物很小,專業建築師發證的成本太高,如沒有建築師認可,業主個人便要負起全部法律責任。
其次是新增建築物不能佔超過某一面積,或/及原來建築物的某一比例。法例通過生效之後,所有業主必須於兩周之內將原有的僭建部份作登記,之前的僭建面積得以一次過全部豁免;並且有6個月的過度期,讓業主能採取行動,符合新條例的安全要求。生效之後,所有新增和修改建築物都要登記,沒有登記的不能合法轉讓,而新業主要負法律責任;一旦出事,罪加一等。買家的小心,逼使舊業主賣家要嚴格守法。
梁振英政府可盡快主動提出以上法案,並要求立法會加快三讀通過,免有些業主利用較長的立法空檔大事增加僭建面積。拋出這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特區政府當然得分,而民意所在,立法議員也不敢搞小動作,不管喜歡與否也只能積極配合,行政部門因而可以在僭建問題之上反客為主,及早漂亮的勝一個回合,一洗頹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