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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台灣定位問題:重要性及解決思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28 00:38:49


 
  如何定位:解決台灣定位問題的可行思路

  由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台灣定位涉及的問題很多,也很根本,確實已經變成需要認真對待和研究的重大課題,並且關乎兩岸關係發展的“鞏固深化”以及能否實現新的突破。台灣定位的“問題邏輯”包括兩個方面: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和“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第一句話是問題的基礎,第二句話是問題的展開;第一句話是邏輯的起點,第二句話是邏輯的延伸。其中,第二句話不能違反第一句話。由此,對台灣進行定位應該堅持一個中國框架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通過兩岸務實協商先行解決“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政治關係”,尋求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實際路徑。

  據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作進一步的參考:

  1、實行區間定位。

  就現在情況而言,按照“一國兩制”方案,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具體定位是“特別行政區”(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鄧小平有關“一國兩制”的論述);而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治權目前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⑮但大陸方面無法接受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方面也不接受82憲法第31條款所賦予的“特別行政區”地位,不接受台灣定位被香港化。故此,台灣定位不能超出的上限是國家,下限是特別行政區。這種上限和下限的設置,均源於對方的不接受,也均表明不可突破的劃定界限,即只能是國家以下,特別行政區以上。更明確地說,它劃定了尋找台灣定位的區間:台灣不能是國家,至於其是否特別行政區或有其他選項則可商討。由於兩岸雙方都不接受對方所說的定位,這個問題也非短時間能夠解決,所以可先劃出區間提供解決問題的範圍,在沒有解決前雙方都不要故意突破這個範圍。

  就大陸方面來講,在“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的基礎上,近來更多轉向“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事實上已經以平等含義界定了“大陸與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本身就提供了相當大的彈性空間,也符合劃定相應的區間定位的做法。即使是“一國兩制”方案也為進行區間定位提供了可能性。而在台灣方面,“一國兩區”、“一國兩府”、“一國兩治”、“一國兩憲”及“一國兩體”等,在談判的意義上都可被認為是屬於區間定位的做法,只不過有的方案劃定的區間定位不符合實際狀況,也並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⑯但不管怎麼樣,它們都留下了進行政治協商談判的空間,也留下了尋找區間定位的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兩岸良性互動尋找到區間內的那個合適位置,將有助於兩岸整合成功並最終走向和平統一。

  2、按照存量不動、增量改革的原則,將“一國兩憲”視為維持現狀的一部分。⑰

  兩岸的憲制性文件都表明了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即實際上都是“憲法一中”。這是兩岸關係現狀、即存量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島內複雜的政治生態中,“憲法一中”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是抵擋“台獨”的現成利器,而且是兩岸復歸統一時可用的“法理性文件”。那麼,為什麼雙方不先對此予以法理性和憲政性的認可呢?即按照雙方憲法對一個中國的原本立場,可先確認兩岸存在“一國兩憲”的事實,然後再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和辦法。而現在,以“互不否認”作為維持現狀、保持存量的做法,在沒有找到恰當的解決問題之道時尚可理解為策略性運用,但它只是一種負面表述,並不能從根本上和本質上解決問題,尤其是定位問題。雖然它留下了“模糊空間”,可以避免政治場合的尷尬(如陳雲林會晤馬英九),但也並不能提供兩岸領導人見面和會談的政治條件,還會遲滯和推遠台灣定位問題的解決。因此,除了遵循存量不動的原則,還應更多地轉向增量改革的思路。確認“一國兩憲”的事實,既可維持現狀,保持存量,又可銜接雙方政策,擴充增量,從而啟動政治對話與協商的進程。

  具體講,首先在客觀上承認“一國兩憲”,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通過雙方修憲的形式推進台灣定位問題的解決過程,並通過憲政性對接實際上解決台灣定位問題。換言之,它提供了增量改革的重要條件。

  3、將兩岸整合和國家統一進程視為國家結構調整的過程。

  一方面,可根據兩岸關係的性質、現狀和發展水準,對台灣進行適當的動態定位;另一方面,要認識到兩岸整合乃至於未來的國家統一,不僅僅是領土的合併,而是國家結構的調整過程,也是國家權力和資源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可根據國家結構調整的需要,對台灣進行定位。就此,一個現實的思路是借鑒“坦桑模式”,⑱而非台灣方面熱衷的“德國模式”:(1)成員政府。借鑒“坦桑模式”的做法,可以將台灣視為國家的重要成員,台灣當局可以成員政府的資格和形式存在。所謂成員政府是與中央政府(或者叫國家政府)相對應的概念,符合區間定位的要求。(2)權力和資源向上浮動,而非向下浮動。即可以讓台灣方面向中央政府(國家政府)機構輸入人才,擔任相應的政治性職務。例如,對台灣人可開放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和國家副主席等機構和職務,地方人大、地方政協乃至於地方政府,開放度可以更大。但大陸方面不向台灣方面的政權機構輸入人員。這兩點既有“一國兩制”的味道,如允許台灣人向中央輸入,而大陸人不向台灣政權機構輸入;又有“非一國兩制”的味道,台灣作為成員政府單獨存在,發揮作用,但在整體上具有統一過程中國家權力資源重新整合的含義。恰恰是依據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政治關係”的原則,應該關注“坦桑模式”的做法,而非僅僅以“德國模式”為先例。⑲

  4、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大陸提出兩岸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這既是著手解決台灣定位,也是台灣定位解決前在政治層面落實某種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總的來講,它已經為解決定位問題騰挪出不可謂不大的處理空間。如果兩岸雙方能夠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就可以為找到台灣合理定位,順利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問題找到實際路徑和有效方法。

  註釋

  ①胡錦濤:《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

  ②針對政治商談問題,有的台灣學者強調:“目前對兩岸定位仍無共識,未來展開政治談判的幾率低”。參見台灣《旺報》2012年3月20日。

  ③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上台後提出兩岸間“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1_03/10/5067850_0.shtml

  ④1995年,“江八點”指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包括台灣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2002年,十六大報告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具體化為“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也可以談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空間問題,也可以談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問題”。這兩個講話均使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進一步具體化,但顯然將定位問題理解為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見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單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頁;江澤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日報2002年11月9日。

  ⑤《反分裂國家法》(單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頁。該法列出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六個事項:“(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⑥參見海協會編:《兩岸對話與談判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414—417頁。

  ⑦1992年,大陸海協會和台灣海基會達成“九二共識”。該年11月,海協會致函海基會,表示同意對方建議的“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海協會的正式表述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海基會的正式表述(第八案)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這表明,雙方對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擁有共識,但確實不涉及,或者說回避了一個中國的內涵。參見海協會編:《“九二共識”歷史存證》,九州出版社2005年,第10—11頁,第51—58頁。

  ⑧關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可參見中共中央黨校、中共中央台辦編:《台灣問題讀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九州出版社2001年,第116—118頁;也可參見胡錦濤:《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單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頁。

  ⑨關於“誰代表中國”或“誰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內涵表述一般體現在一個中國內涵的第三句話。

  ⑩相關論述十分清楚,詳見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中國台灣問題》,北京:九州出版社1998年,第41—59頁;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新聞辦:《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轉引自中共中央黨校、中共中央台辦編:《中共三代領導人談台灣問題》(2001年9月),附錄第9—13頁;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新聞辦:《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單行本),轉引自《中共三代領導人談台灣問題》(2001年9月),附錄第32—34頁。

  ⑪李家泉指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當然是地方,也永遠是地方。但作為歷史遺留下來的台灣現政權,祖國大陸從未簡單地視為‘省政府’或‘地方政府’。”李家泉:《台海風雲六十年》(上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278頁。

  ⑫當然,在島內也有人妄圖使台灣脫離中國,也就是認為台灣不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台獨”的主張。

  ⑬有關台灣方面對定位問題的討論,可參見張亞中主編:《兩岸政治定位探索》,台北:台灣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0年,第375—391頁。

  ⑭胡錦濤共發表6個“胡四點”和1個“胡六點”講話,第一個“胡四點”即提出“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見新華社2003年3月4日電;“胡六點”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論述,見胡錦濤:《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單行本),第6、7頁。

  ⑮《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第四條,見《必備六法》,台北:台灣吳南圖書出版公司2005年修訂版,第1頁。

  ⑯大陸學者李家泉提出的“大區”方案可作另一種參考。李家泉:《台海風雲六十年》,第282—283頁。

  ⑰“一中兩憲”是台灣著名學者黃光國教授提出的概念,參見黃光國:《一中兩憲:兩岸和平的起點》,台北:台灣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5年。

  ⑱詳見路陽等:《坦桑聯合過程和經驗及其對兩岸統一的啟示——兼論構建“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世界政治經濟論壇》2011年第2期。.

  ⑲德國模式是不少台灣學者和政要,包括泛藍學者和政要所熱衷的,這是我們在研究時需要注意的。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4月號,總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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