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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佈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駐京辦的意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29 15:30:00  


  中評社北京1月29日電/據新華社消息:中國政府網29日播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提出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的管理。 

  意見指出,加強和規範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進一步規範駐京辦事機構設置,加強監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動駐京辦事機構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明確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為派出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節儉、高效的服務;切實加強駐京辦事機構黨的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把駐京辦事機構建設成為密切聯繫群眾、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服務窗口。 

  意見明確,認真清理現有駐京辦事機構,保留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北京辦事處,經濟特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已經設立的地級市、地區、盟、州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核準後可予保留;撤銷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撤銷縣、縣級市、旗、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意見就嚴格規範駐京辦事機構職能、著力加強駐京辦事機構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要求妥善做好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工作人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進行安置。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要在本意見下發後6個月內完成,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務院,並抄送監察部、國管局。 

  意見還指出,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部門不得為違規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審批編制、核撥經費。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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