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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18種嚴重污染環境情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26 16:45:04


  中評社香港12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司法解釋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

  新華社報道,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具體情形。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吸收,並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在重金屬污染環境入罪標準方面,司法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在懲治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方面,司法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此外,司法解釋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司法解釋還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範圍,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據介紹,司法解釋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根據司法解釋,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等13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具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等4種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顏茂昆表示,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為此,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據介紹,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審結4250件,生效判決人數6439人;年均收案1400餘件,生效判決人數190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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