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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本社保基金劃轉比為10%
http://www.CRNTT.com   2017-11-18 16:34:40


  中評社北京11月18日電/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

  《方案》指出,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使全體人民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方案》提出,劃轉工作要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緊密結合;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堅持獨立運營,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

  《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劃轉範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社保基金會和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其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二是劃轉程序和劃轉步驟。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及以後,分批開展。三是劃轉配套措施。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現行國有股轉(減)持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策停止執行。

  《方案》對組織實施提出明確要求。明確了各方職責,確保完成劃轉目標和任務。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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