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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買賣租借等"掛證"行為從重處罰
http://www.CRNTT.com   2019-10-30 10:07:19


  中評社北京10月30日電/為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28日公布《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自1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工程建設領域行使法定的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辦法》明確,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內容: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准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註冊執業證書的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後2年內再次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註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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