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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時代漸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31 08:37:49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中國正在試圖把更多的舉債權力下放給地方,這也意味著今後地方政府除了可以自主發債,還必須自己還債。

  美國《紐約時報》5月30日載文《中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時代漸進》,文章說,5月19日,中國財政部網站發布了一份關於印發《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的通知,該通知稱,中國國務院已經批准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在2014年自發自還。

  與以往明顯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試點辦法”明確提出“試點地區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並要求試點地區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統籌安排綜合財力,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切實履行償債責任,維護政府信譽。

  中國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在接受採訪時說:“這意味著今後地方政府會普遍轉向自主發債,也意味著進一步明確了償債的責任主體。”

  東方證券一份最新的研究報告評價說:“政策的目的是提供(或者培育)一條市場化、公開化和透明化的地方政府融資渠道,以替代、置換地方政府通過其他影子銀行渠道(如信托等)進行的隱形、高成本舉債。”

  由邵宇撰寫的上述研究報告認為,在政策的操作層面,除了舉債額度受國務院限制外,其他方面幾乎完全市場化,由地方政府、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自主安排進行。

  長期以來,中國地方政府在財政上沒有多少自我選擇的權力。在1979年前的計劃經濟時代,中央控制著全部財政的收支,地方政府不存在債務問題。但在改革開放後,中國地方各級政府面臨城市基礎實施建設的壓力,開始逐漸通過多種渠道舉債。2006年至2009年的三年尤其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後,為完成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各個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如雨後春笋般迅速成長起來,緩解了地方公共投資的壓力,但同時也導致地方債務激增,風險積聚。

  但在2009年前,地方政府從未被允許有發債的自主權。因為中國1994年的《預算法》明確規定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之所以做出此項規定,是因為中央限制地方政府強烈的投資衝動。與《預算法》相配套的,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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