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廣東省出口生産體系的探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30 09:10:50  


  廣東省從六十年代辦出口生産基地以來,現已有6個綜合基地,17個單項品種基地,129個外貿自屬的加工企業,30多間合資聯營企業,1100多間外貿扶持發展的出口商品生産廠(點)。這些出口生産基地和專廠,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外貿部門自辦。即外貿企業根據其經營分工自行籌資,自行辦廠(場),自行經營管理,自行安排産品銷售。外貿部門掌握生産的安排權、經營管理權和産品分配權,這種形式,對外貿部門來説,能掌握貨源,保证出口,但外貿一家自辦,力量有限,資金、技術欠缺,尤其是生産經驗和管理人員不足,爲此,這種形式,不可能、也不應盲目地建立。從實踐經驗來看,這種形式宜作爲農副産品出口基地和地方傳統小工業品的生産,而不宜作爲高、精、尖的技術密集型的産品生産形式,這是由外貿部門自身的優、劣勢决定的。

  第二種形式:外貿部門與地方或生産單位合辦。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種形式可以發揮外貿和生産部門各自的優勢,使雙方責、權、利相統一。但由於外貿與生産單位所有權的歸屬不一,往往使雙方的責、權、利難以協調,容易産生扯皮的現象,産生利潤分配不均的狀况,這種形式有“取長補短”的功能,而需要着重解决的是工(農)貿關係不順,雙方利益不協調的矛盾,因此,我們可以通過調整有關政策,調動這兩個方面的積極性。

  第三種形式:生産單位自辦出口基地,産品由外貿收購或代理出口,這種形式可以發揮生産部門生産基礎好、經營管理强、技術力量大的優勢,但其缺陷是不了解國際市場,産品的適應性和企業的應變能力較差。這種形式,必須取得外貿在信息方面的指導,資金和引進先進技術的扶持才能辦好。

  第四種形式:外貿單位和生産者組成鬆散的聯合。雙方訂立産銷合同,生産者按合同向外貿提供出口産品。這種形式,要在合同規定商品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以及交貨時間,並明確違約者應負的責任和負擔經濟上的損失。這種形式,要加强經濟立法來完善和健全。

  通過對上述形式的利弊分析,使我們對如何擇優選擇興辦出口生産體系的形式做到了心中有數,在這一基礎上,提出幾點建議:

  1.權衡利弊,發揮優勢,統一規劃。在建立出口生産體系,發展出口生産基地(專廠)中,我們必須切實依據比較利益的原則,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生産布局及其産品品種的發展要“因地而异”,選準重點,擇優發展,切忌爲一時的得利而去發展不占優勢的産品出口。如珠江三角洲四市十二縣都有生産大米、蔬菜、塘魚、三鳥、水果等鮮活商品出口,但各地的優勢則不同。順德縣的塘魚,中山市的“石岐”雜鷄和“石岐”乳鴿,新會縣的柑等,這些都是其各自具有發展前途的商品。因而,必須緊緊抓住自己的優勢不放,在其品種、質量、保鮮上下功夫,使之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而不應“遍地開花”,把主要的技術、人力、資金、管理分散到其它品種的生産上去。爲此,有關部門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地劃片定點,减少出口商品生産的盲目性。

  2.積極開展縱横向的生産經營聯合,不失時機地建立社會主義集團公司。當今國際市場的競争是壟斷集團與被壟斷集團之間競争。從發展戰略來看,我們必須建立從信息、技術、生産、銷售集團化、一體化的社會主義集團公司,這是出口生産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必須走的一條必由之路,是外貿發展的迫切要求。從目前來説,必須以口岸爲中心,把口岸與内地的優勢結合起來,形成縱横向的生産經營聯合體。我們必須從戰略發展角度去及早建立没有領導依附關係,没有行政體系和所有制形式的約束,没有地區、部門、行業限制的多層次、多元化、集團化的聯合體,並在此基礎上,發展成爲社會主義的集團公司,實現聯合統一對外。

  3.建立開放式的信息網絡。信息,對建立出口生産體系關係甚大,没有信息的傳遞和反饋系統的建立,出口生産體系還不能説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因而,建立一個開放式的信息網絡是當務之急。當前,我們應當着手把這個信息網絡撒向國際市場。各專業外貿公司、各經營聯合體、各工貿結合企業,均可以經有關部門審核,在港澳或國外建立情報信息點;條件尚缺的生産企業、公司,應與外貿專業公司掛鈎,盡快獲得國際市場的信息。同時,可采取生産人員同外貿業務人員一起參加博覽會、巡逥展出、商品展銷會等,利用這些形式開展市場調查以及産品發展趨勢的預測。

  4.國家對出口生産體系要采取一系列鼓勵、扶持發展的優惠政策。在價格、税收、外匯留成等方面實行一套以創匯指標掛鈎的考核、奬勵辦法。如給企業以低息或無息貸款(人民幣或外匯)支持企業更新改造,出口創匯的留成比例,在計劃内出口創匯的,是否按 15—20%留給企業,超計劃出口創匯的則按60%留給企業,此外,設立外匯奬勵基金,對新品種,恢復中斷的名牌、優質産品,給予奬勵。允許出口生産企業的職工工資、奬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均高於同類内銷的企業。

  (作者:周義  本文原載1986年7月22日《經濟研究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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