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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南京虐童案”的非典型意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10-04 09:38:50


9月30日下午14時,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征琴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當庭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中評社香港10月4日電/近日,外界高度關注的“南京虐童案”做出一審判決——男童養母李征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此案暫告一段落,但近幾年來頻發的虐童案以及由此引發的思考卻依然燒灼著人們的心。

  美國《僑報》10月2日載文《“南京虐童案”的非典型意義》,文章說,2012年,浙江溫嶺民辦幼兒園教師雙手拎男童耳朵、致其雙腳離地,孩子痛苦大哭的照片一經發布,錐痛無數國人心;2013年,同樣是在南京,兩名年幼女童因父親服刑、母親吸毒,多日無人照管,被活活餓死家中,有關此案的報道讓人不忍卒讀;2014年,廣東汕頭一父親虐待其親生兒子,并在網上曝其慘照說“打到6點,天亮了,哈哈,還沒死”,引起軒然大波。

  回顧這一樁樁慘案,人們不禁要問:為何虐童屢禁不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雖然早已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但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的罪名。南京虐童案判決是以故意傷害罪;南京被餓死女童的母親被判故意殺人罪;浙江溫嶺的民辦幼兒園則是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反觀美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後,虐待兒童問題引起美國社會的高度重視。美國開展了鼓勵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可疑情況進行舉報的運動,法庭對舉報也努力做出回應。

  兩相對比,不難發現在美國虐待兒童的行為遇到的是法律的高壓綫,而在中國目前還只有一條虛綫——雖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處罰疲軟。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南京虐童案將成為中國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首先,它幫助我們反思當前法律體系當中的相關缺失——中國刑法沒有“虐童罪”這一罪名,刑法中的“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員,當不屬於家庭成員的教師虐待兒童時,則無法適用該罪名;“故意傷害罪”則需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結果。而虐待兒童是靜悄悄的犯罪,其身體傷害通常不嚴重,但心理、精神傷害是巨大和深遠的。是時候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并確定嚴厲的刑罰後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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