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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人民日報:臨時仲裁庭法律常識缺失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22 09:44:24


  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眾所周知,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涉及中國同菲律賓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之爭。菲律賓外交部在一份聲明中也曾說過:本案是“為了保護我們國家的領土和海域”。中國從一開始就清楚表明不接受、不參與的原則立場。首先,領土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範圍。關於海洋劃界問題,《公約》正文第298條明確規定,締約國可以作出排除性聲明。中國早在2006年即根據此規定,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出《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其次,《公約》正文第十五部分第280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第281條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由於中菲之間已就通過談判解決爭議作出明確選擇,《公約》規定的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顯然不適用。

  中方立場的法理依據如此明確,但臨時仲裁庭還是自我授權,認定對本案擁有管轄權。對此,臨時仲裁庭著重強調以下兩條依據:第一,《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第二,《公約》附件七規定,“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一部法律各項條款不可能“打架”。有了中方闡述不接受、不參與立場時援引的《公約》第280條、第281條、第298條,臨時仲裁庭無論如何也無法令人信服地根據《公約》第288條得出有管轄權的結論。

  《公約》附件七能給臨時仲裁庭帶來對本案的管轄權嗎?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研究員密晨曦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公約》正文和附件雖然都是《公約》的組成部分,但附件只是就程序性問題做出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與《公約》正文保持一致,不應違背《公約》正文體現的精神和確立的內容。《公約》正文第十五部分“爭端的解決”之目的,是促使締約國以和平方法解決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締約國有權選擇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附件七仲裁程序的強制適用需受到諸多條件限制。《公約》作為經過長期談判、平衡各方利益的產物,在第十五部分第三節中規定了適用強制程序的限制和例外,是締約國就關乎其重要利益的爭端自行選擇和平解決方法的法律保障。《公約》開篇提及“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並在正文中多處提到了“歷史”“歷史性”或“歷史上”等表述,體現了對國家主權以及歷史上既已存在的權利的尊重。對於並非依據《公約》而產生的且《公約》中又無明確規定的事項,應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附件七仲裁程序需得到善意和謹慎使用,不應成為個別國家包裝、粉飾訴求進行濫訴的工具。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表示:“(臨時仲裁庭)選擇性地拎出於己有利的條款,忽略相關其他條款,有損《公約》的完整性。這不是一個公平、公正、客觀和有說服力的裁決,沒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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