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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張亞中教授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6 16:16:53  


 
  事實上,作為主權國家的“中華民國”隨著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已經滅亡,至少是隨著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生效,就國際法而言已經不復存在。但是“中華民國”的滅亡並不意味著“中華民國政府”也隨之消失。這有點像一些國家內部發生變故,前政府被推翻,但沒有被消滅,就盤踞一方打遊擊或者成立“流亡政府”一樣。所不同的只是“中華民國政府”是退居到中國的台澎金馬地區,並對這一地區進行了有效的治理。從理論上講,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最多只能算是效忠前朝(“中華民國”)或者期望復興前朝的“流亡政府”或者“殘缺政府”。這個“中華民國政府”雖然與1949年前在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一脈相承,有淵源關係,但其在國際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語。因為“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如果從中國歷史上的兩岸分治來對比目前兩岸現狀的話,最為接近的應該是清朝與明鄭王朝的關係。如果撇開時代背景、制度性差異等不談的話,目前的兩岸現狀就是清朝與明鄭王朝關係的再現。清朝入關佔據北京和中國北方後,如果說盤踞在南京的南明王朝堅持明朝還存在、還沒有滅亡、還是中國的合法代表的話,是有幾分道理的。但隨著南明王朝的覆滅,以及隨後廣西、雲南等南明小朝廷的滅亡,殘存台灣的明鄭王朝如果還聲稱,明朝沒有滅亡、自己還是中國的合法代表的話,那顯然是不符歷史事實的。

  這樣,本著尊重兩岸現實和“對等而不對稱”的原則,雖然兩岸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實際分享的權利卻應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在國際社會更是如此。“芻議”主張的兩岸自由平等、互不代表、互不干涉地參與國際社會所導致的結果,不但在國際活動中兩岸是對等的,而且權利也是對稱的。這不符合兩岸關係的現狀。

  這,之所以要理清“中華民國”是否滅亡、是否存在這一問題,是因為假如以“中華民國”作為“主權國家”依然存在作為“芻議”暗含的前提的話,那麼兩岸並行加入國際組織也就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但事實並非如此。

  (二)約束“分裂整個中國”力量的“有限性”和導致事實上“兩個中國”可能的“無限性”相比,大陸在反“台獨”、反分裂、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方面所冒的風險過大,難以承受。

  張教授提出的對分裂“整個中國”行為的制約力量有三個方面:一是“整個中國”這個“屋頂”;二是如果台灣有分裂“整個中國”的行為,大陸可以啟動“反分裂法”;三是“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也就是雙方自律、自我約束。

  以上第一項,“整個中國”這個“屋頂”在一開始只是個虛無的概念,對“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不具有任何的約束力。當然,隨著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和良性互動,這個“屋頂”的權利和權威有可能逐步加強和樹立,但在可預見的將來,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這個“屋頂”不可能對“整個中國”下屬的兩個行為主體擁有真正的約束能力。第二項啟動“反分裂法”的條件必然是台灣有非常明確、重大的分裂“整個中國”的行為時才能實施。這個啟動“反分裂法”的前提條件由誰來認定?屆時,兩岸雙方恐怕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樣,真正能經常性發揮約束作用的只有第三項“自律”、“自我約束”。但能否實現“自我約束”這就完全要看台灣統獨勢力的發展變化和台灣當政者個人的統獨取向了。如此看來,約束“分裂整個中國”的實質力量的確是太有限了。

  相反,“芻議”造成事實上“兩個中國”的可能性卻是無限的。第一,如前所述,“芻議”對兩岸關係的實質定位是“一中兩國”。儘管有“整個中國”的“屋頂”存在,但相當長時間內,真正活躍在國際社會的是“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既然“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分別代表著“其領域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事務方面的權威”(這,張教授為了突顯“芻議”中的“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只是“整個中國”下的兩個政治實體,有意回避使用“外交”和“權利”兩個敏感字眼。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區隔對大陸只是一種心理安慰,對台灣則可以名正言順地拓展其國際空間,對打消國際社會認定兩岸是“兩個中國”則不具有任何實質意義。)那麼,當“北京中國”、“台北中國”都能自由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代表地參與國際活動、參加國際組織的時候,當“台北中國”與世只上多數國家建立“外交關係”、並加入多數主權國家才能加入的國際組織之後,國際社會必將把“台北中國”和“北京中國”認定為“兩個中國”。因為它們是依照國際法行事,並不會關注兩岸之間如何看待對方、有甚麼協定。第二,當“台北中國”與多數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加入大多數國際組織之後,假如主張“台獨”的民進黨重新執政,抑或是國民黨內出現了第二個李登輝,並再次明目張膽地推行“台獨”路線、制定“台獨”政策,甚至搞“法理台獨”時,“芻議”的實際作用,尤其是在國際社會的實際作用便是幫助“台獨”勢力實現國際法上的“台獨”。屆時,大陸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付出的代價將是難以想像。

  (三)“芻議”對台灣而言,有些方面也很難實施。如,如果“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簽訂實施,台灣就應該自覺、堅定、無條件地反對“台獨”,大陸和“整個中國”也有權利要求台灣當局這麼做。因為“台獨”是要分裂“整個中國”,是威脅到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的。但台灣當局目前奉行的大陸政策是“不統、不獨、不武”,這的“不獨”僅是“不去搞法理台獨”,並不是反對“法理台獨”,更不是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在可預見的將來,不但馬英九當局不敢旗幟鮮明地反對“台獨”,相信未來的國民黨當局也沒有這個膽量。

  (四)以“北京中國”與“台北中國”的名義簽訂協定不夠妥帖。因為很容易被他人認定為兩岸是“兩個中國”,對大陸而言也不易接受。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3月號,總第135期)

    相關網址: “《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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