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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試析台灣社會的“2300萬人決定論”(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27 15:54:26


 
  (三)從上述界分看台灣的“民主分離論”和“民主割據論”

  第一,台灣社會故意混淆自決性公民投票與民主性公民投票。根據前面的分析可以推知,台灣舉行的公民投票屬於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而非自決性公民投票,因為台灣不具備國際法規定的行使自決權的情形。既然是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那麼其表決議題就只限於台灣社會內部的治理性內容,而不能就台灣領土主權變更議題進行表決。台灣方面欲改變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需要與作為共同領土主權所有者的另一部分人民(即大陸人民)或其中央政府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而不能單方面就“統一”、“獨立”或“維持現狀”等領土主權議題或變相領土主權議題進行所謂的“公民投票”。台灣領土主權變更不是僅僅在台灣地區通過2300萬人民搞個“公民投票”就可以合法化的。“台獨”勢力打著“自決”、“民主”等旗號,借助公民投票來從事“台獨”活動,其錯誤在於,將有關國際法上的自決性公民投票與國內法上的民主性公民投票混淆起來,故意將內涵和規則不同的兩種公民投票進行嫁接,以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上動輒就靠2300萬人民的“公民投票”來決定的作法,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在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第二,台灣“公投拒統”不符合法理。事實割據雖然不同於直接的領土主權變更,但這勢必會影響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和整體利益,因此,中央政府對國家內部以此為議題或目的的公民投票均秉持反對態度。台灣方面將“中華民國(或)台灣的現狀”解釋為“主權獨立國家”,統一就是改變目前的所謂“主權現狀”,必須經由2300萬人的“公民投票”。很顯然,這是台灣當局借公民投票來抗拒統一、借民主和民意來轉嫁“拒統”責任。表面上看,台灣當局的這一說辭似乎有些道理,其實不然。其一,台灣方面對於“現狀”的界定本身就是錯誤的,無論所謂“中華民國”還是“台灣”,均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其二,這是對民主的異化和濫用,違背民主性公民投票的本意。民主不能被用作政治對抗的手段和工具。試想,倘若大陸也採用民主方式來聚合大陸的民意,以大陸民意對抗台灣民意,台灣方面該如何應對?儘管大陸目前沒有實行公民投票制度,但並非意味著沒有民意表達的管道和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反映大陸民意的管道和制度。倘若大陸方面也像台灣方面一樣,動輒以民意來作“統獨”抉擇的“擋箭牌”,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形成大陸的民意,那麼處於對抗之中的兩岸民意該以何者優先?13億人的民意與2300萬人的民意孰輕孰重?目前恐怕不能簡單地作答。說到底,兩岸還是要通過協商談判來解決雙方的分歧,動輒就以民調、民意、民主等來抗拒兩岸統一不是解決問題的應有態度和作法。

  第三,被誤導的台灣民意欠缺正當性。長期以來,如何處理尊重民意與引導民意的關係,是民主政治操作中的一個頗為複雜的兩難問題。由於民主的主體更多的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一般大眾,倘若完全依照民意來決策,則可能會導致不良的結果,即未必正確有效,未必保障人權,也未必能防範多數暴政;倘若不尊重民意,則會導致專制、威權或極權。為了實現尊重民意與防止濫用民意的雙重目標,民主政治往往需要政治精英積極引導民意,讓民眾知曉議決事項的利弊得失,但是,這又很容易被政治精英所利用,使得民意不是朝著大眾利益的方向發展,而是朝著政治精英利益的方向發展。如此一來,公民投票就會按照政治精英的意圖運作,少數政客就有了充分機會以“人民”的名義操縱多數,從而使公民投票失去本來的意義而變成事實上的“精英公投”。

  台灣民意常常被政黨或政治精英所誤導,主要原因有以下五點:一是長期的“台獨”教化;二是扭曲的歷史教育;三是媒體的誤導宣傳;四是大陸的汙名化;五是藍綠的“統獨”對抗。在彌漫著民粹主義霧障的台灣政治生態中,依照被誤導的民意來決定問題,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歷來備受質疑。後退一步說,即使是能夠充分體現公共性的台灣民意,也不能成為台灣方面拒絕兩岸統一的“擋箭牌”,而只能作為未來兩岸統一時大陸方面進行制度安排的重要參考。大陸會儘量理解和照顧到台灣民意,並作出更加寬鬆的制度安排。兩岸政治關係定位需要注重兩岸民意,但這種注重必須基於法理、歷史和事實,而不能完全依照台灣民意(尤其被誤導的台灣民意),台灣民意不能衝撞國家主權。

  案例解析:為何魁北克和蘇格蘭能而台灣不能?

  (一)加拿大魁北克公民投票

  1995年10月30日,加拿大第二次就魁北克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反對獨立的聯邦主義者以50.6%的微弱多數獲勝,使加拿大暫時避免了分裂,但分裂主義者發誓要繼續為獨立而鬥爭。面對國家被分裂的危險,加拿大聯邦政府果斷採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分三個步驟:開始先是通過司法手段,即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無論加拿大憲法,還是國際法都不允許魁北克在未經談判、未獲聯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地宣佈獨立;魁北克要實現獨立,必須得到聯邦和其他省份的認可。後又通過行政手段,即1999年12月,聯邦政府推出“清晰法案”,該法案規定,今後魁北克省若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不論結果如何,都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最後通過立法手段,即2000年議會通過“清晰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啟動公民投票所需的複雜程式,這無疑等於在事實上限制甚至消除了魁北克分離出去的可能。

  魁北克的案例是國際社會中典型的地區分離性公民投票案例,純屬於主權國家內部事務。該案例沒有直接涉及外國因素,不像直布羅陀地區的公民投票那樣,需要在西班牙和英國兩國之間決定該地區未來的主權;它也沒有直接涉及國際因素,不像東帝汶的公民投票那樣,需要在聯合國的主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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