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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動虐童案才能避免“夾生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13:18  


  看到那些令人發指的虐童照片,估計每個人都會產生憤怒之情,恐怕在大多數人心中早已將虐童女教師定了罪。然而,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要將一個眾夫所指的“罪犯”變成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罪犯,還需要經過法律公正的追究。11月5日,晚浙江溫嶺官方發布消息稱,溫嶺虐童女教師顔艶紅尋釁滋事案經溫嶺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期間顔艶紅親屬又要求司法鑒定。溫嶺市公安局已於當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逮捕是刑事程序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要達到逮捕的條件,至少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是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對於該案,要對女教師進行逮捕,最基本的條件就是,現有的證據能夠證明女教師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其實,從一開始,女教師虐童算不算尋釁滋事,就頗受爭議,女教師虐童確實有著“隨意毆打他人”的客觀情節,但是尋釁滋事罪還有兩個必備要件,一是“情節惡劣”,二是擾亂了社會秩序。要認定“情節惡劣”就需要在受害兒童身上尋找到足夠的證據,如給受害兒童造成了極大的人身或心理傷害,這需要足夠的被害人陳述甚至是鑒定材料予以支持; 要認定擾亂了社會秩序也有著同樣嚴格的證據要求,這需要走訪當地群眾進行深入調查,以證明是否對當地的教學、生活秩序產生了足夠的嚴重影響。

  當地檢察機關在案情及現有證據可能不完全符合逮捕條件的情況下,並沒有一味地順應民憤,也沒有硬將一碗可能的“夾生飯”做成熟飯,表面上看是違背了民意。但是,筆者看來,民意當然不可違,可是依法公正辦案是司法的基本標準和最低要求,只有依法公正司法,才能真正體現民意。

  虐童老師固然可恨,但如果我們無視虐童老師的權利,不管法律的尺度,僅僅靠著民憤來推動刑事追究程序的發展,這是一種以暴易暴的行為,和虐童老師的暴行又有何異呢?

  當然,溫嶺虐童案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果當地檢察機關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進行適當的司法公開,將不予逮捕的具體理由向公眾釋明,消除公眾的疑慮,那就更能平衡依法公正司法和順應民意的關係,更能贏得群眾誇贊了。(時間:11月7日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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