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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明涉操縱案”:明星應有嚴於常人的自我約束
http://www.CRNTT.com   2018-08-20 12:44:26


  影視圈的黃曉明最近上了頭條,原因竟然是來自於財經圈。

  8月1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份罰沒金額高達18億元的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高勇通過多個賬戶操縱精華制藥,其中的一個賬戶為黃某明開立後由其母親管理使用,後經人介紹部分委托給高勇管理。有好事者發現,這個被高勇用來操縱股票價格的證券賬戶,主人正是知名影視明星黃曉明。

  明星炒股自帶流量,消息爆出之後輿論嘩然。面對汹湧輿論,黃曉明工作室反應迅速,第一時間發布聲明稱,黃曉明不認識高勇,也未參與過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和介入過任何相關調查。結合處罰決定書對案情的描述,黃曉明一方的澄清似乎并無不妥。一種可能的通俗解釋是,黃曉明忙著拍戲掙錢,黃媽媽幫兒子打理片酬,可惜遇人不淑,碰上個冒牌民間股神,拿著自己的賬戶去操縱股價,東窗事發後事主被監管層課以巨額罰單,黃家順帶掉進了輿論陷阱。

  目前來看,黃曉明還沒有徹底擺脫輿論質疑。有的聲音認為,黃曉明及其母親應被視為操縱股價的共同行為人;有的聲音主張,即使沒有共同的違法行為,也不能排除其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這些聲音只能視為一種懷疑,而且有些懷疑也不是很有道理。不過,黃曉明炒股風波背後卻有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那就是如何看待影視明星進入資本市場,以及在處理涉及明星的違法違規案件時,應該如何把握責與罰的尺度。

  影視明星也是普通人,擁有財富增值的權利,他們片酬豐厚,日進鬥金,自然有投資理財的現實需要,只要投資行為依法合規,結果是盈是虧都無可厚非。問題的關鍵是,當明星炒股涉嫌違規,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法時,該如何處理明星光環與法律尊嚴之間的關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多數人都能同意的一條原則是,明星犯法當與“庶民”同責。既不能因為明星的光鮮外表而心生不舍網開一面,也不能假設人家的外表下藏著醜陋的靈魂,凡是明星就要“罪加一等”。

  具體到黃曉明這件事情,輿論展開了尖銳質疑,與其明星身份有很大關系。但討論責與罰的問題,必須回到證據和法律,除此之外都不足為據,而高勇操縱精華制藥股價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已經有非常明確的結論。當然,黃曉明和其他10多個被用於操縱股價的證券賬戶,是否就這樣安然無事,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根據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規定,“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將采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該案中的10多個賬戶,顯然是符合這一情形的。

  法律是調節行為的規範,為人的行為設置必須遵守的下限。在這條下限之上,還有不成文但有強大約束力的公序良俗,這些規範的約束力可能因為身份不同而存在差異。黃曉明身為家喻戶曉的公衆人物,享受著萬衆矚目所帶來的明星收益,相應地也要進行嚴於常人的自我約束。在投資理財依法合規的問題上,公衆要求黃曉明及其家人更自律,也不能算是過分的要求。(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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