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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教師懲戒權 關鍵是劃清它與體罰的界限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6:58


  7月9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就《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有關情況進行解讀。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介紹,下一步,按照《意見》提出的要求,著眼於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

  從教育科學角度說,只有說服教育、賞識教育而沒有懲戒教育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并不利於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但在目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教師懲戒權,使得教師懲戒學生行為往往被定性為體罰學生,教師要為適度、合理懲戒學生付出沉重代價,輕則丟掉好不容易考來的“鐵飯碗”,重則被追究法律責任。這直接造成不少教師對學生只剩下和顔悅色的說服教育、賞識教育,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現象比較嚴重,甚至選擇“放羊教育”,任由極個別學生調皮搗蛋甚至胡作非為。

  換言之,讓教師敢於管教學生、善於管教學生,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很有必要,這也是近年來教育界的呼籲。這實質上是將教師本該享有的懲戒權歸還給教師,而不是讓教師體罰學生合法化。

  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讓教師敢於拿起“戒尺”懲戒學生,而不致讓教師懲戒權形同虛設,關鍵是要清晰、明確地劃清教師行使懲戒權與體罰學生之間的界限,切實規範教師行使懲戒權行為,避免教師合法、適度、合理懲戒學生卻被貼上體罰學生的標簽,從而遭受不公正的處分。在這點上,可以參考新加坡等國家相關立法經驗,“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讓教師懲戒學生有法可依、有標准可執行。

  法律不僅要賦予教師懲戒權,而且要為教師依法行使懲戒權行為免責。否則,教師依法行使懲戒權與非法體罰學生行為在後果上可能沒有區別。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有極少數學生心理素質相對較弱,可能接受不了教師的懲戒,甚至仇恨教師的懲戒。即便教師的懲戒在適度範圍之內,懲戒力度也不大,仍然不能排除極個別被懲戒學生因想不開而選擇輕生、離家出走等情況,這樣的案例不少。從這個角度說,教師依法行使懲戒權,采取適度合理方式、手段懲戒學生,沒有發生體罰行為,也沒有出現侮辱學生的行為,那麼即使發生悲劇事件,也不能過度遷就家長,把全部責任歸咎於老師。(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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