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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性“放狗屁”源於執法習慣性不到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30 10:47:24  


 
  “執法不給力,後果很嚴重”。套用一句經典的法學名言,“執法必須得到位,否則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虛設”。近些年來,我們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諸多涉及民生的問題上,從來都不缺乏最嚴格的法律規定,甚至有很多方面還要高過消費者頗為推崇的歐美發達國家的標準,而最缺乏盡職盡責的嚴格執法。這狀況正如有段子形容的那樣,“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事實上,在一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制度環境中,企業出現違規行為後,最應該通過坦誠地道歉以及彌補過失來進行“危機公關”的,而“放狗屁”是最愚蠢的行為,因為這無異於“火上澆油”,讓企業陷入“二次危機”。以日本為例,2008年日本大阪“三笠食品”公司倒賣受污染大米,以至於“毒大米”流入370家企業,“東窗事發”後,“三笠食品”代理商、奈良廣陵町米穀公司社長中川昭一就以上吊的方式謝罪。

  有什麼樣的制度環境,就有怎麼樣的行為方式。反之,違規者的行為方式,也是衡量制度環境的“晴雨表”。當違規企業面對質疑時,總是習慣性地“放狗屁”,見證的就是執法監督的習慣性不到位。(時間:3月29日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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