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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煤老板的財富神話值得追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31 18:49:21  


 
  根據我國法律,采礦權一般不得交易和出租,但1998年國務院第242號令所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之第二款確有規定,“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那麼,“轉讓”究竟是否涵蓋了交易和出租的情形?這個詞語的模糊定性,應該即是邢利斌得以成就“第一桶金”的政策依據,僅此一舉,該老板每年純營收就獲利約6000萬元-1億元。而其後,當邢老板以每噸煤0.57元的“白菜價”接手了縣裡“轉讓”的興無煤礦,個人資產的大幅躍進,也就可想而知;隨著其手下的三個煤礦成功實現境外上市,煤老板又獲百億元現金及股權,“財富神話”至此走向巔峰。“嫁女傳奇”,不外乎是其“財富神話”合乎邏輯的發展而已。

  在略顯笨拙的對煤老板“成功故事”的追溯中,總有一個疑問在筆者心頭盤桓:當初國有煤礦“轉讓”的決策是班子決議,還是誰力主做出的?“縣財政收入年僅2億元”、亟求發展是否是唯一原因?這一“轉”一“接”之間,是否摻雜著權錢交易、假公濟私的官員腐敗情形?相關部門又是如何防患於未然的?眾所周知,煤礦形成於漫漫歷史、埋之於深黑地下,屬於全民所有的公共資源,如果因為機制之弊,或運轉瑕疵,導致國有資產不當流失,誰之罪?如果由此產生腐敗“黑洞”,民脂民膏無端被搜刮並加劇貧富差距、禍延子孫的情形,則難免出現。

  “煤老板嫁女”的喧囂隨著婚禮的結束會漸漸寂靜下來,但焦點必須及時予以轉移,高潮也許剛剛啟帷。是時候借此難得良機解剖“麻雀”,反思一下近年來被公眾高度關注的國有資產流失情形了。沒有理由不對其高度重視,深究細查,並及時亡羊補牢。

  這無關“仇富”,事涉公正。也許唯此,才能讓風光了一把的煤老板得以解脫,或者拯救。人們有理由期待並要求相關涉事方給個說法。(時間:3月30日 來源:東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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