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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收受禮金罪”是反腐的次優選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02 09:11:59


  從初衷來看,擬設置“收受禮金罪”,有兩個原因: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受賄罪無法懲處。《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雖然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執行不力。二是受賄罪不適用“收受禮金”行為的懲處,原因是“禮尚往來”,沒有直接為他人讀取利益,情節相對較輕。

  這兩個原因形成了一個結論,即即便對“受賄罪”進行重新的界定與修訂,也無法用以區別收禮與受賄的行為。顯然,這裡還有一個前提,即相對於職務的廉潔性,這二者有什麼不同?認為二者有區別的,自然會認為有必要設置“收受禮金罪”,反之則認為放寬受賄罪的條件與範圍即可。

  事實上,職務的廉潔性有一個關鍵點就是“職務”,通俗的說法,如果你不是官員不掌握權力誰給你送禮?古語有雲:禮下於人,必有所求。再反觀落馬的腐敗官員,那個不是位高權重的?而同級別的非重要崗位的公職人員,何以會有天壤之別?可見,送禮不過是腐敗的另一件外衣,送禮者有放長線釣大魚的,也有急功近利的,牟取權力帶來的利益並不遜色於行賄,只不過顯得更溫和,所謂的“人情”糖衣炮彈,更含情脈脈。

  相反,對於官員來說,他人送禮的慷慨衝著權力來的,必有所求,自然是心知肚,跟腐敗“期貨”沒有區別。所以,儘管“受禮入刑”有震懾力,但是罪的程度比受賄輕,並不見得嚴肅。一方面,入罪的門檻有多高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收受禮金”違法的界線也需要設定,還有一系列的法律要打“補丁”。

  設置“收受禮金罪”只是初步解決懲腐的法律漏洞,提高反腐在司法層面的可操作性。其實,反腐更應著眼於預防,法律成本越嚴厲、條件越簡單,事實上更易於操作,即通俗所說的“零容忍”。對於官員收受他人的錢物,不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超過了一定的金額,都應視作受賄,在一定金額範圍內的,按違紀處理,超過這個範圍的入罪入刑。防身才能杜漸,只有如此,由收禮到大恣收受賄賂才不會呈現漸進式的發展。如此,設置“收受禮金罪”,只是反腐的次優選擇。(來源:光明網 作者:木須蟲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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