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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孔慶東敗訴的三個“看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21 00:20:54


孔慶東(資料圖)
  筆者認為,孔慶東敗訴有三大看點—

  一者,孔慶東無禮在先,他不止一次先罵人。一學生因指出他的詩“格律不對”,孔慶東張口就罵學生“狗漢奸”。想想看,學生指出老師的問題,本身是正常交流,不要說師生之間了,陌生人之間因在某個問題上存在分歧而進行質疑,那也是十分正常的。作為一個著名高校的知識分子,孔慶東豈能不知道這個道理?老吳只是用疑問的句式發表了“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的話,即使有些許不妥,但也比孔慶東張口罵學生“狗漢奸”斯文多了。真不理解,一個張口就罵學生“狗漢奸”的教授,竟然假裝一個說話文明、氣節高尚的聖徒,去法院起訴一個說他“到底是教授還是野獸”(野獸二字是他人說的)的媒體!

  二者,法院的判決保障了新聞評論的輿論監督功效。法院認為,新聞評論主要是為“公共利益”而存在,“《聽我韶韶》是一檔電視新聞評論類節目,需要結合最近發生的具有較高新聞價值、評論價值的事件、問題或社會現象展開評論、剖析,發表意見和態度”。

  的確,評論人對有關個人或相關社會現象進行批評時,說的話難免刺耳。但評論的本質就要求評論能夠針砭時弊、扶正祛邪、促進內省。因此,對於新聞評論應當適度寬容,慎重認定侵權。法院的判決也認同了這個觀點。法院認為,對於新聞評論而言,如果依據的事實是真實的,主觀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惡意,即使在個別範疇出現言辭激烈甚至稍有過激的語句,仍應予以理解與寬容,視為在正常的評論範疇之內。

  三者,新聞評論的對象常常是公衆人物。孔慶東作為經常活躍於媒體之間的知名人物自然也是公衆人物。既然是公衆人物,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名望,其個人權利就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公衆人物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有較多容忍義務,不能因新聞評論時的個別用語存在一定的貶義,就認定構成侮辱。公衆人物具有社會影響力,他們的一舉一動必須受到新聞媒體的監督。而且,在自媒體時代,如果新聞媒體評論他時有不妥之處,他完全可以在他的微博上反駁。

  因此,海澱區法院這一判決,不僅為老吳維護了權利,也明確了公衆利益的定位和公衆人物的權利和義務,可謂一舉多得,是一堂精彩的普法宣傳課。(來源:大河報 作者:錢兆成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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