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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為陳滿洗冤的再審具有樣本意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3 14:14:55


在賓館內,陳滿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不時望向窗外。
  2月1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口美蘭監獄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蒙冤23年,實屬罕見。當事人被打上“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標簽,也意味著正義扳回一局太不容易。結局令人欣慰,教訓值得深思。

  而就近幾年來幾例被糾錯的冤案而言,陳滿一案也有自己的“特質”,這就是,陳滿洗冤,昂首走出監獄,雖然同是再審的結果,但并不是意外情況的推動。

  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道的,呼格案在“定格”多年之後突然鬆動,是因為真凶的突然出現;而趙作海案,案中所謂“死者”某一天被發現還活著,則讓所有針對趙作海的指控“瓦解”;浙江叔侄冤案,真凶同樣對真相的被揭開做出了某種“貢獻”。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相比於其他幾起案件,這樣的再審,沒有任何意外因素“幫忙”。再審,可謂是一種實打實的、沒有捷徑的過程。斷案經歷過複雜的程序,而再審唯有比之更審慎、更全面、更細致,才能給出一個負責任的說法。可以說,此次再審,過程艱巨、糾錯能力強大,具有樣本意義。

  倘若之前的審判能如此周密無誤,陳滿也就不會蒙冤23年。這樣的假設并非沒有意義,它是一大提示:唯有時時處處審慎調查取證,不放過證據鏈上的任何一個疑點,不忽略任何一句有價值的呼聲,才能有助於杜絕冤假錯案。

  此案還有一個驚心之處: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宣判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等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假如那一年沒有“維持原判”,結果又是怎樣,不言而喻。如今看來,有關方面當初的抗訴、支持抗訴無疑是錯上加錯。在漫長的歲月裡,恰恰需要一種自我檢查、自我否定、自我糾錯的機制。

  最新消息,對呼格案負有責任的27人已被追責。不妨引述昨天播發的“新華時評”中的一段為本文結尾——“公衆期待司法改革繼續深化,各種法規不打折扣地落實,讓法治和正義成為每個案件的起點和終點,避免悲劇再次上演。”(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伍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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