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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惡意打假不容姑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27 12:56:54


 
  平心而論,無論怎麼打假,無論打假出於什麼目的,只要真正從商家超市購買到問題商品,不但都有資格依法維權,即使“以營利為目的”,同樣也是合法并且受到法律的保護,商家更沒有理由違抗和加以拒絕。也正因為這項規定的實施,市場尤其是超市故意出售問題商品的現象才大有改觀,消費者進超市購買商品食品才越來越放心。然而頗讓人感到意外的是,現在很多超市商家因為對自身出售商品質量有足够的底氣,已不再擔心消費者甚至職業打假人的故意“找茬”,反而更擔心遭到“惡意打假”者的栽贓、掉包等蓄意敲詐。

  其實,現在很多超市對商品的重視程度絕對超過一般消費者所想象,從報道中就不難看出,正因為超市規範嚴謹,讓職業打假人“無假可打”,才不得不把目標轉移到電商。能够從超市輕鬆找到問題商品多半屬於惡意打假者的設套所為。

  嚴格意義上說,“惡意打假”不僅是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更涉嫌以栽贓陷害手段行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他與社會其他詐騙犯罪非但沒有本質之區別,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作為普通中小型超市及店鋪商家,除了完善監控等防範措施之外,只要問心無愧就要堅決對“惡意打假”者的索賠說不,絕不能縱容這種惡劣行徑蔓延。

●延伸 相關法律亟待完備

  打假本是為了淨化商業環境,遏制一些制假造假行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如今的現實卻是,好好的打假淪為了一些人借此牟利的工具,為了牟利,一些人不惜采用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方式進行敲詐,披著合法外衣的打假已然成了滋生違法犯罪、破壞商業秩序的毒瘤,更導致了超市群體與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對立。

  之所以造成這樣的局面,除了違法者牟利的衝動,在這種打假方式可能帶來巨大利益的情況下,難免會鋌而走險。根本上,還與我們的法律有待完備有關,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即使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生產者和銷售者也無法抗辯。

  本是一條有利於約束商家的法規,卻無形中給了“惡棍式打假”生存的空間。這些“打假者”或明知存在質量問題而購買,或故意采用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方式“打假”,前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只能是有苦難言,暗自吞下苦果,而對於後面這種手法,倘若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足够證據,更何談與“惡棍式打假”者抗爭?

  固然,“惡棍式打假”一定程度上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卻也用一種極端的方式在摧殘著商業秩序,影響著正常的消費環境,與我們期望實現的淨化商業環境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我們必須鏟除這樣一顆毒瘤,讓打假回歸理性、回歸正義,而這,顯然需要一場正本清源,從源頭上找出破解之道。

  一方面,我們需要重申打假的目的和手段的正義性,在法律法規上需要加快完備,不能只是極力主張打假者的權益,而忽視被打假者抗辯的權利,只有尊重彼此的權利,才能讓法律的歸法律,讓打假回歸理性;另一方面,作為監管部門也需加大對“惡棍式打假”的查處力度,不能讓超市等在與“惡棍式打假”對立中飽嘗辛酸。(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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