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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民法總則首提個人信息保護的意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03 17:01:45


今年以來,電信詐騙屢屢見諸報端,山東准大學生徐玉玉因此心臟驟停離世,這宗個案在輿論場上迅速被推動成為公共事件,電信詐騙的源頭——個人信息保護的失範也因此被提上立法日程。
  10月31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首次加入了保護個人信息的內容,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洩露公民個人信息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對此,大多數人都有切身感受。特別是,山東女生徐玉玉遭遇電信詐騙致死、清華大學教授被電信詐騙1760萬元等案件的發生,輿論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變得尤為關切。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最關鍵的是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雖然《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他法律法規等也不乏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但總體上看,目前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仍顯不够。刑法對濫用個人信息的打擊力度固然重要,但誠如法學專家所言,洩露、買賣個人信息,可能既侵害人格權,也侵害財產權。如果不能從民法總則的高度,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精神和法律價值,由此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對個人信息處理行為進行有效規制,恐怕難以從根本上遏制濫用個人信息問題。此次,個人信息保護入列民法總則,意義重大,表明立法機關對個人信息的價值進行了嚴謹評價,有望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確權的規則。

  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法治藍皮書”指出:“雖然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有權了解個人信息的存在情況,如果濫用造成損失可以請求賠償,但在是否有權拒絕提供信息上,不少人認為自己沒有這個權利。即便采取了投訴或者訴訟等救濟手段,也僅有8.1%的人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為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推諉、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為預料到無法通過投訴或訴訟獲得救濟而中途放棄。”毋庸諱言,這個調查結果,既說明公衆對個人信息權是自身享有的重要權利這一常識并不清楚,也說明個人信息保護現狀之窘迫。

  一個很具現實意義的課題是,個人信息的買賣、濫用等,侵權人其實大多是基於商業目的。正如法學專家所強調的,個人信息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應將其商業價值視為個人財產。民法總則加入個人信息保護條示,有望從提高違法侵權成本等方面,以更高層級和更廣泛的適用優勢,遏制公民個人信息被買賣和被濫用問題。

  個人信息保護入列民法總則,并不妨礙單獨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實際上,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成民心所向,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明確,昭示了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有民法總則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一同拱衛,將會讓個人信息保護的步伐邁得更快、更穩。(來源:嘉興日報 作者:柯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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