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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界定邊界是警察用好武器的關鍵第一步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40:31


  公安部網站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其中不乏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內容,包括擬對可使用武器的五種情形作出規定。

  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及公共安全是警察的神聖職責,為了保障警察能够有履職能力,法律賦予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力。現行《警察法》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遺憾的是,對於武器使用,《警察法》僅僅做出了以上原則性規定,目前對於武器使用與管理,更多地依靠著公安機關的自設規定,雖然相關規定不少也具備法律性質,同時,也在執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一方面為公安機關自我制定并通過,常被外界質疑為警方自我授權、權力膨脹;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法律位階過低,公信力不強的問題。

  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為例,其規定了十五種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可是,這些情形概括性不強,指向著各類具體的犯罪,不僅略顯拖沓,難為人們所牢記,更缺乏嚴謹性、科學性。本次《警察法》修訂草案,在原文照搬《條例》對於警察不得使用、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的基礎上,僅規定了五種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雖然從數量上看似少了十種,但這五種情形較之前更具概括性,包括了打擊犯罪、控制危險分子、保護群衆、特殊保護對象與警察自身等多重方面。我們有理由相信草案稿通過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進一步明確警察執法邊界、防止警察濫用武器的作用。

  事實上,對於警察而言,依法使用武器不僅是權力,更是法定義務,尤其是在暴恐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在各地不時發生的背景下,社會安定、群衆安居更加需要警察敢於使用武器、有能力合理使用武器。而另一方面,近年來,警員不當使用武器事件也并不少見,不僅直接影響到群衆的自由與安全,更極大地影響到群衆對警察群體,乃至整個公權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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