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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趙女士擺設射擊攤位被判刑有待商榷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5:24:23


  看到這樣的新聞,心裡真的很不是滋味。警方抓獲、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這一切都完全符合程序,適用的法律條款也完全沒有錯。也就是說,從法理上講,趙春華因為非法持有槍支被追究法律責任并不存在任何問題。

  但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并不是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是增強全社會的法制意識,提高整個國家的法制水平。而本案中的趙春華,從形式上講,確實是非法持有槍支,但是,從本質來看,她既不是利用槍支從事犯罪活動,也不是主觀上隱瞞槍支。更重要的,作為一名普通百姓,她根本不知道自己用於擺攤經營的槍支已經因為標准問題觸犯了刑律。如果知道自己所用的槍支已經觸犯了法律,特別是觸犯了刑律,可以肯定,趙春華絕對不會再拿這些槍支擺攤,甚至反倒會交給公安部門。

  現在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在沒有對趙春華的行為經過任何提醒、提示,也沒有要求趙春華將所用游藝活動槍支進行標准檢驗的情況下,就直接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給其定罪,是否顯得過於草率、過於簡單了些,值得思考。

  衆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用於“開展游藝活動”的槍支,只要有關配置口徑不超過4.5毫米,就可以由單位或個人開展游藝活動,當然也包括用於街頭擺攤。而對於一名普通公民來說,這個4.5毫米標准到底有多少人知道,又有多少人了解這是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標准,可能應當不是大多數,而是極少數專業人員。甚至連專業人員也未必能够把控得准。不然,對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也不要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了。將非法持有槍支的“罪行”全部推給趙春華,可能不太合適。

  如果說趙春華有責任的話,就是她拿下這個射擊攤位,沒有到公安部門備案,沒有將槍支經過公安機關鑒定再接受轉讓。而這,又有多少人有這樣的意識呢?當地公安機關對這樣的擺攤行為,有沒有進行過槍支管理的宣傳呢?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執行,首先要廣泛宣傳。很顯然,當地公安機關在槍支管理方面,是沒有做好宣傳工作的,也是沒有認真提醒趙春華的。如果這些工作做在前,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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