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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可不可以獎勵“隨手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14 21:14:44


 
有違陽光執法理念

  鼓勵市民“隨手拍”,有違陽光執法理念。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曾對監控設備使用中涉及的設置地點、證據要求等,做了詳細的規定,要求固定電子眼設置地點并對社會公布。雖說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是公民的自主權利,“隨手拍”與電子眼并不是一回事,但是在駕駛人的眼裡,無處不在、躲在暗處抓違章的“隨手拍”就像一個個流動的電子眼。在拍客提供的證據面前,司機認罰不在話下,但是他們并不會心服口服。

  從某種意義上說,交警以獎金誘導出來的“隨手拍”,就是一個個無形的交通協管員。不過職業拍客與協管員的報酬支付方式不同而已。此前,上海、廣州等地利用交通協管員躲在暗處抓違章,被公衆廣為詬病,最後不得不取消這些做法。有了這些前車之鑒,南昌交警還用獎金誘導市民“隨手拍”抓違章,頗有不合時宜的意味。

  其實,交通違章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罰款,而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交警提醒司機不違章行車,對司機每一次違章行為及時執行處罰,對司機也是一種警示教育。如果交警部門鼓勵市民躲在暗處隨手拍下違章,不僅易滋生職業拍客,對司機的警示教育作用也無法最大化,而且還容易讓人懷疑交警的執法動機,損害交警部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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