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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管住“武瘋子”需織密織牢法定救治救助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2 17:54:53


  2月18日中午12時25分,武漢市武昌火車站附近發生一起惡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糾紛,在一面館門口持面館菜刀,將面館業主姚某頭顱砍下。有記者奔赴犯罪嫌疑人胡某老家,發現胡某持有宣漢縣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二級”。

  一塊錢的面款爭端竟釀成如此悲劇,這起惡性殺人事件迅速引起人們關注與討論。當媒體報道,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級精神殘疾證,更是引起了人們新一輪的討論與恐慌,“精神病殺人不犯法”、“又是一張免死金牌”等聲音不絕於耳。

  嚴格說來,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殘疾證,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就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分為很多種,一些精神病人在發病時的確無刑事責任能力,而更多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時,則具備部分乃至全部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將以法定程序啓動鑒定程序,由專門的、權威的、有資質的法醫來鑒定。

  這一鑒定過程,并非僅由一本殘疾證來決定,不僅要對行為人進行精神鑒定,還要結合犯罪過程中的現實表現,綜合案發時的時間、地點、犯罪動機、精神狀態,以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一個綜合評判。相關鑒定意見將成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

  即便是被認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也將由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一般而言,只有等到其病愈且沒有社會危害性後,才能結束相關治療。其實,這也算是一種“懲罰”。可見,人們大可不必擔心精神病人犯罪得不到法律的懲罰與管理。

  而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如何為精神病人提供更有效的治理與限制,盡可能地避免精神病人成為“武瘋子”實施犯罪。對此,《精神衛生法》要求,如果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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